交易|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 )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 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直观理解、自主选择 。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变更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 , 应当完整保存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历史版本 , 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 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 并保存有关记录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形的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约定 , 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 , 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公示 , 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 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长期保存 , 商品或者服务、消费支付、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发出的通知或者平台内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提交的声明后24小时内 , 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处理过程的基本信息;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后24小时内 , 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投诉或者起诉的基本信息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将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转送至知识产权权利人后 , 15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的 , 应当在24小时内终止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并撤回前款规定的公示信息 。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 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 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 , 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 , 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 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 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 , 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 , 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 , 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 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消费支付、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数据信息 。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 , 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 按照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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