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反击!我国出口管制法通过,12月实施

国际电子商情获悉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日前会议上表决通过《出口管制法》等多项决议 。 据了解 , 《出口管制法》被视为一段时间以来美方频频针对中国企业无理打压的反制措施 。 这份共五章49条规定的法案中 , 明确了管制范围 , 确保管制物项、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 。 自今年12月1日起 , 针对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时 , 我国将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必要措施...重拳反击!我国出口管制法通过,12月实施
国际电子商情19日讯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出口管制法 ,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 该法规定 ,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综合中央部委各网站 , 法制日报报道 , 《出口管制法》共五章49条 , 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 主要规定了出口管制范围 , 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 , 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 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等内容 , 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 , 《出口管制法》草案于2019年12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在历经常委会三审后出台 。 这部法案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 , 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 , 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众所周知 , 中美两国在科技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 , 此前由于中美关系恶化 , 导致华盛顿政府一段时间以来频频针对华为、字节跳动的抖音、腾讯微信及半导体制造在内的几家大型企业采取限制行动 。 因此 , 这一新法案通过将为中方更好的反击提供了准则 , 与此同时 , 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也将可通过此法制约一些国家无理由针对打压中企合法经营发展权利 , 捍卫国家安全和利益 , 在这场“科技战”重启对等性 。据了解 , 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 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 。 实施出口管制 , 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 。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 , 出口管制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 包括美国、欧盟等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制定出台了出口管制法 。具体来看 , 新法案贯彻出口管制从政策, 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做了进行详细规定 。 其中, 针对出口管制范围主要作出了两方面规定:(1)确保管制物项全覆盖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外 , 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 , 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均纳入管制物项;同时 , 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2)确保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从我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 , 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 , 均受本法约束 。关于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规定: (1)规定出口管制清单制度明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出口管制政策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出口管制清单 , 对管制物项作出明确列举 。(2)规定临时管制制度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公告 , 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 。(3)规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未实行临时管制的物项 ,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 , 相关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 , 也实行出口管制 。 同时规定 , 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 , 确定风险等级 , 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经批准 , 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 , 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关于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的规定: (1)规定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制度明确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 军品出口实行专营 。(2)实行出口许可制度明确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及全面管制物项 , 都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建立管控名单制度 (1)出口管制是全过程管制既要在出口环节通过出口经营资格、出口许可制度进行控制 , 同时在管制物项出口后也要对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管制 , 以防止其被未经许可的主体获得或者被用于未经许可的用途 。关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1)出口管制法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出口经营者提交证明文件 , 证明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 规定最终用户应当承诺 , 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 , 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可能改变的 , 应当立即报告 。建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1)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 , 强化管理 。(2)建立管控名单制度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 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 , 对其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 , 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关于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 , 根据出口管制工作需要 , 新法规定: (1)对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信息进行规范明确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 ,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不得提供 。(2)是规定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明确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 , 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 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 , 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规定对等采取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此外 , 还对出口管制的管理体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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