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北京“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

来源:澎湃新闻“第一舞台”是北京近代以来第一家新式剧场 , 是当时北京乃至全国规模最大、设计最先进的剧场之一 , 时人记载其“形式之壮丽 , 结构之辉煌 , 大有压倒一切之概” 。 “第一舞台”虽然开了北京近代剧场的先河 , 但发展过程充满曲折 。 开幕不久就与东方汇理银行发生债务纠纷 ,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 交涉长达数年 , 加上时局动乱及管理混乱等因素 , “第一舞台”经营惨淡 , 最终无力偿还欠款 , 不得不转让给他人 。 “第一舞台”创办人中有近代著名京剧家杨小楼、姚佩秋等 , 因此该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 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 本文根据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 , 还原了案情的经过 , 并对债务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民国初年北京“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
杨小楼“第一舞台”的成立宣统三年(1911) , 宛平人殿阆仙筹备开设“金舞台”戏园 , 买下了西珠市口一家石头铺和一家车铺的地基 , 共花银2万两 , 戏园建设后因资金不足而中止 。 第二年 , 殿阆仙邀请杨小楼、姚佩秋入伙 , 并将戏园名字改为“第一舞台” 。 殿阆仙系商人 , 在北京开设有悦宾楼、德兴成、金台旅馆等商号 。 杨小楼与姚佩秋皆出身于梨园世家 , 杨小楼之父杨月楼是清末著名武生 , 为“同光十三绝”之一 , 曾供奉于内廷 , 任四品顶戴的精忠庙庙首 , 是三庆班最后一任班主 。 杨小楼子承父业 , 创立杨派艺术 , 成为一代宗师 。 姚佩秋之父姚席珍工青衣 , 在同光年间享誉一时 , 姚佩秋亦习青衣 , 为当时名角 。 杨小楼曾赴上海演出 , 对上海的近代剧场印象深刻 , 因此决定按照其形式修建“第一舞台” 。三人原定各出股本2万两 , 但实际上除了已购买的地基外并未出资 , 而是计划对外招股10万两 , 并制定了股票 , 每股1000两 。 杨小楼招到5000两 , 殿阆仙招来14500两 , 姚佩秋未能招到 , 三人所招远不足10万两之数 。 经姚佩秋介绍 , 杨小楼与东方汇理银行华人经理孙荩卿(又名孙世勋)商议借款 , 获得其4万两的支持 。 双方议定由杨小楼、姚佩秋出名 , 各在2万两股票上署名 , 交由东方汇理银行作为抵押 , 但杨小楼与姚佩秋实际上只得到36000两 , 另外4000两作为酬劳送给了孙荩卿 , 而且又送其4张红股 。 刚解决资金问题 , 又发生地基原主毁约事件 ,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 杨小楼等人胜诉 , “第一舞台”才正式动工修建 。修建“第一舞台”(包括购买地基)大约花费了京平足银10万两 , 第一次所借36000两不敷使用 , 后来又陆续向东方汇理银行借入 。 由于借款时皆是口头约定 ,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 , 民国3年11月 , 东方汇理银行经理孙荩卿邀请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对借款进行结算 , 并签订了还款协议 。 经算明 , 截至当年5月24日 , 所借款项本息合计京平足银125000两 , 双方议定以“第一舞台”作为抵押 , 限期6个月还清;按一分行息 , 每月利银1250两;若到期不还 , 准许债权人将舞台拍卖 , 如拍卖价不足以偿债 , 仍由债务人和中保人全数补齐;如果拍卖价有余 , 则将余款如数退还债务人 。 该协议虽然是在11月签订的 , 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是5月24日 , 故落款也是当日 。民国3年6月 , “第一舞台”建成 , 剧场主楼共四层 , 可同时容纳观众近3000人 , 是北京当时最大的剧场 。 其舞台设计不同于旧式戏园 , 采用了转台法 , 下有旋转机关 , 可以任意旋转 , 便于布景;观众席位共三级 , 前低后高 , 作半圆之势 , 最后设有厢楼 , 观众无论坐于何位 , 均能面向舞台 。 杨小楼主张应待舞台布置完善、邀集名角后再行开演 , 但其他合伙人都希望早日开张 , 故舞台刚竣工就定于6月9日开幕 。 当日京城名流云集 , 中午12时许 , “第一舞台”演出开幕戏以招待宾客 , 刚揭幕 , 前楼就突然起火 , 引起观众恐慌 。 由于戏园设计不尽合理 , 只有正门一个通道 , 造成拥堵践踏 , 多人受伤 。 火灾之后 , “第一舞台”经过维修 , 于7月14日重新开业 , 此后陆续邀请王瑶卿、谭鑫培、梅兰芳等名家演出 , 名声大振 , 被认为是北京“首屈一指”的新式戏院 。“第一舞台”的经营管理在“第一舞台”创建过程中 , 合伙人之间尚能团结一致 , 但开幕之后 , 矛盾逐渐突出 。 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原定出任“第一舞台”总经理 , 另聘周介臣为经理 , 四人共同负责管理 。 由于意见不合 , 事多两歧 , 诸多掣肘 , 影响了“第一舞台”的正常演出 。 “第一舞台”是在东方汇理银行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 , 因此其经理孙荩卿时常干预舞台事务 。 火灾之后 , 孙荩卿一度搬进舞台居住 , 并掌握了控制权 , 这引起了杨小楼等人不满 。 民国3年12月29日 , 为了理顺管理人员的职责 , 尽快开演以归还债务 , 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等人与孙荩卿经过协商 , 达成了收入分配和分工协议 , 规定票价收入除前后台开支外 , 所有余款由孙荩卿派人取走 , 用于归还所欠东方汇理银行的款项;决定另招新股 , 并将股本用于归还债务;议定杨小楼负责办理后台之事务 , 孙荩卿办理前台事务 。协议实施后 , 经营状况仍未见好转 。 杨小楼等人意识到共同管理存在诸多弊端 , 应统一事权以专责成 。 遂于民国4年6月6日订立了条约 , 确立了新的管理规则:推举姚佩秋一人独领舞台所有事务 , 凡财务、用人、行政等事宜皆由其办理 , 其他人不得干预 , 杨小楼、殿阆仙与周介臣三人只有监督之权;各人所招股本 , 议定每月按4厘行息 , 并再付4厘作为还债之利银;又考虑到创办舞台历经数年 , 各人付出了劳动 , 因此 , 在营业收入中仍按照原定协议给予每人一定的报酬 。但是该协议订立不久 , 孙荩卿又介入其中 。 当年8月 , 孙荩卿与杨小楼等人签订了还款协议 , 其中附带了管理规则 , 决定将“第一舞台”作价京平足银5万两抵押给东方汇理银行 , 由孙荩卿主持一切事务 , 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听从孙荩卿的指派;舞台的每日收入全数交给东方汇理银行 , 用于筹还欠款 , 如果有亏损 , 仍由杨小楼等三人承担;杨小楼等经手的欠外债务 , 亦由其自行清理;该办法试行3个月 , 如无成效 , 由孙荩卿另行组织 。 该协议实际上使孙荩卿独揽“第一舞台”权力 , 导致杨小楼等人不满 。 民国4年12月 , 矛盾激化 , 杨小楼负气出走 , 不愿意登台演出 , 导致“第一舞台”停演半年之久 。 经姚佩秋劝说并向其出具了1万两的借约 , 杨小楼才回到“第一舞台” 。民国6年1月30日 , 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再次订立协议 , 划定各自的职责:杨小楼办理后台事务 , 所有收入一概归舞台;殿阆仙负责前台 , 姚佩秋协助办理;周介臣负责前台伙计、座位等事宜;该办法试行1个月 , 每人应认清各自权限 , 不得无故干预他人 。 随后外聘经理周介臣介入“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纠纷中 , 并在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意图侵吞“第一舞台” , 主张自己为“第一舞台”的合伙人 。 经京师警察厅调查和协调 , 当年10月 , 杨小楼等人在警察厅出具了甘结 , 并议定了各自的职责 , 决定由杨小楼全权管理“第一舞台” , 殿阆仙、姚佩秋须听从其指挥;至于周介臣 , 由杨小楼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 但周介臣只是雇佣人员而非合伙人 , 不得干涉舞台的演出、对外债务等事务 。债务纠纷的过程按照民国3年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协议 , “第一舞台”所欠债务应在6个月内还清 , 由于落款日期为5月24日 , 还款协议签订后不久就应到期 。 杨小楼等人原计划以戏园收入偿还债务 , 但是由于政局动荡 , “第一舞台”时演时停 , 而且票价比较昂贵 , 非普通人所能承担 。 因此 , 戏园开演后不久就陷入困境 , 其收入不仅不能偿还借款 , 甚至不足以偿还利息 , 债务越积越多 。 民国4年正月 , 原有债务已逾期3个月 , 又积欠9个月利息11259两 , 加上原来债务以及垫付的华比银行欠款 , 合计已达京平足银136259两、公砝平足银5720两 , 东方汇理银行多次催索无果后 , 孙荩卿遂向京师警察厅请求追讨 。京师警察厅传讯双方后 , 饬令杨小楼等人与孙荩卿商议还款办法 。 经中人吴承芝协调 , 双方于民国4年8月6日签订了偿还债务的协议 , 并上报京师警察厅备案 。 双方约定以“第一舞台”资产为抵押 , 一年内清偿所有的债务 , 否则债权人可以将舞台拍卖以偿债 。 至民国5年7月 , 还款时间即将到期 , 杨小楼等人仍无能力清偿 , 只好与孙荩卿重新签订协议 , 此时“第一舞台”已积欠东方汇理银行本利合计京平足银174912两 。 双方议定继续按照此前订立的协议执行 , 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 , 至当年底为止;在此期限内 , 杨小楼等人或将舞台出售 , 或另外招股 , 将积欠东方汇理银行的各项债款一律还清;若到期不还 , 任凭东方汇理银行处置舞台资产;如有不足 , 仍由杨小楼、姚佩秋和殿阆仙三人偿还 。 双方续签协议后 , 仍到京师警察厅进行备案 , 京师警察厅饬令“第一舞台”所在地的外右二区警署督促各方履行协议 。是年底 , 6个月期限又将到期 , 但杨小楼等人仍未履行协议 , 而且相互之间意见不一 , 管理混乱 , 舞台时演时停 , 外聘经理周介臣乘机介入其中 。 民国6年1月 , 周介臣向京师警察厅控告 , 主张自己为“第一舞台”的创办人 , 有权干预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 , 而孙荩卿与杨小楼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将本人排除在外 , 损害了自己的权利 。 京师警察厅命令外右二区警署进行调查 , 该警署遂传唤了当事人 。 根据周介臣供述 , 舞台所借东方汇理银行之款共有三宗 , 借款时并未订立借约 , 主要由自己与孙荩卿接洽 , 而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等人只是偶尔出面 。 开演后 , 借款之事和账目才归殿阆仙管理 , 自己负责办理前后台其他事务 。 民国3年11月 , 孙荩卿邀请自己与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及中人吴承芝商谈还款事宜 , 孙荩卿开列了欠款清单 , 要求在协议上签字 , 但自己没有同意 。 周介臣解释说协议上的落款日期是倒推的时间 , 实际签订是11月 , 但借约上写的是5月24日 , 距离6个月的期限只剩8天 , 根本无法筹集 , 因此自己没在协议上签字 。周介臣还介绍了创办“第一舞台”的经过和自己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 据其供称 , 殿阆仙刚开始打算创办“金舞台” , 但因款项支绌而止 , 遂于民国元年约同杨小楼、姚佩秋合伙 , 姚佩秋当即又邀请周介臣加入 。 当初因地基原主反悔 , 自己参与了诉讼 , 另外还到上海置办舞台所需物件、预约演员等 。 周介臣认为这些事务只有创办人才能处理 , 足以证明自己并非普通伙计 。 而且民国3年 , 自己与杨小楼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 , 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 开幕后 , 本来应与杨小楼等人同为舞台总经理 , 但因见杨小楼等人各怀私心 , 故自愿为经理 , 这就是舞台管理条款中其只列为经理的缘故 。 周介臣另外还提出了自己作为创办人的证据:一是与杨小楼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 二是自己拥有舞台徽章 , 三是有办理后台事务的委任状 , 四是舞台账簿、职员表均有本人之名 。殿阆仙等人则否认周介臣为舞台合伙人 , 殿阆仙供称自己与杨小楼、姚佩秋合伙创办“第一舞台” , 股本皆是三人招集 。 因创办过程中事务繁杂 , 需要人手 , 经崔禄春介绍 , 聘请周介臣帮办杂务 。 民国3年闰五月 , 舞台正式开张 , 三人认为周介臣任职期间颇有功劳 , 遂任其为经理 , 但只是总经理之下料理杂务的雇佣人员 , 如果不称职 , 可以随时解聘 。关于民国3年与周介臣签订的合伙协议 , 殿阆仙称“第一舞台”是北京最早创办的新式剧场 , 利润比一般戏园丰厚 , 周介臣觊觎厚利 , 开演后遂与殿阆仙等三人商议 , 愿意招集股本加入舞台 。 三人同意了其请求 , 于民国3年8月27日与周介臣订立合伙协议 , 载明由其招股入本 , 并共同分担对外债务 。 但是合同订立后 , 周介臣并未招来资金 , 民国3年、4年两次与东方汇理银行签订还债协议时 , 周介臣又不愿分担债务 , 不肯在协议上签字 。 殿阆仙认为 , 由于周介臣既不出资 , 又不愿意承担责任 , 其加入合伙人的协议自然失效 。针对周介臣提出有任职委任状作为证据 , 殿阆仙指出 , 民国5年7月 , 因未能按约偿还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 , 孙荩卿负责管理舞台 , 为了统一意见、调和矛盾 , 孙荩卿向管理人员颁发了委任状以专责成 , 亦任命周介臣帮办后台事务 , 因此 , 委任状不过是规定各人职责的文书 , 而非合伙人的证明 。 殿阆仙还指控周介臣管理后台后 , 专断独行 , 营私肥己 , 当年冬天已改由杨小楼负责后台 。 第二年1月 , 正当舞台准备开演时 , 周介臣竟然恐吓演员 , 不准他们到舞台演戏 , 致使舞台停演多日 。 杨小楼等人鉴于此 , 禁止周介臣干预舞台事务 , 但因委任状规定任期为半年 , 故仍照常发放酬金 , 现任期已满 , 委任状已失去效力 。至于地基纠纷、赴上海置办设备、预约演员等事务 , 殿阆仙指出 , 在与杨小楼合伙之前 , 自己就已经购买了地基 , 后来原主人不愿意搬迁 , 亦是与杨小楼一起在京师审判厅起诉的 , 并无周介臣;至于在上海购置行头 , 系殿阆仙于民国元年预订 , 第二年殿阆仙派周介臣赴上海料理同和洋行铁料时周顺便带回数箱 , 该行为不过是受其委任 。 与东方汇理银行接洽借款也是在需要用钱时派周介臣持折取款 , 其对外不负任何责任 。 另外 , 周介臣还称有职员表作为创办人的证据 , 殿阆仙指出 , 职员表只是雇佣人员的记录 , 自舞台创办以来 , 任用和辞去的人员非常多 , 不能以此作为合伙人的证据 。杨小楼、姚佩秋的供述与殿阆仙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 , 孙荩卿供称当初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创办“第一舞台” , 因缺乏资金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 , 其中并无周介臣之名 , 嗣后两次与杨小楼等人订立还债条约 , 亦无周介臣 , 因此不能视其为合伙人 , 其无权干预“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债务 。 外右二区警署将当事人的供述情况上报京师警察厅 , 民国6年3月 , 京师警察厅对周介臣的控告做了批示 , 认定周介臣自民国元年以来在“第一舞台”帮办杂务 , 嗣后虽然也曾名列合伙人 , 但是未招来股本 , 而且两次都没在还款协议上签字 , 因此与“第一舞台”仅是一种雇佣关系 , 没有干涉舞台债务的权力 。但周介臣并未因此而放弃 , 民国6年9月29日 , 他又联合杨小楼、殿阆仙到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把持舞台事务、侵害自己利益 , 并列举了孙荩卿的侵权行为 , 请求当庭清算“第一舞台”账目 。 孙荩卿得知被周介臣控诉后 , 也于10月13日向京师警察厅报案 , 称自己与杨小楼等人两次签订协议 , 并经京师警察厅备案 , 周介臣所控内容与协议有诸多不符之处 , 而且前面经京师警察厅查明 , 周介臣只是雇佣人员 , 不能干预舞台债务 , 但他在控告中自称合伙人 。 因此 , 孙荩卿请求传讯周介臣、杨小楼等人 , 并依法追究诬告之责 。京师警察厅传讯了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周介臣等人 , 杨小楼和殿阆仙皆供称“第一舞台”为三人创办 , 周介臣只是经理;同时也承认所借东方汇理银行款项 , 只是认为孙荩卿把持舞台事务 , 任人唯亲 , 账目混乱 , 因此请求清算账目 , 算明后愿如数偿还 。 姚佩秋则详细介绍了“第一舞台”的创办过程及借款的情况 , 指出在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是周介臣的主意 , 杨小楼等人是受其挑唆 , 而姚佩秋本人没有参与控告 。京师警察厅遂令清算账目 , 周介臣非舞台合伙人 , 不令其参与 。 经清算 , 杨小楼等承认账目并无错误 , 情愿设法还债 , 并称在京师审判厅起诉是受周介臣愚弄 。 京师警察厅将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收押 , 限期还债 , 又以捏词诬告之名收押周介臣 。 随后有周子余、胡辛泉、傅立亭三人以周介臣、杨小楼、殿阆仙的名义到内务部控告 , 称京师警察厅滥用职权 , 在京师审判厅即将开庭之际 , 突然传讯周介臣等人 , 要求其撤诉 , 周介臣等不认可 , 京师警察厅竟以染有烟瘾之名将其拘留 , 勒令还债 , 否则拘留不放 。 内务部知悉后发函至京师警察厅 , 要求复查此事 , 并上报“第一舞台”债务纠纷的情况 。 京师警察厅对此进行了调查 , 经查明 , 周子余等三人皆为“第一舞台”伙计 , 胡辛泉是杨小楼之舅 , 周子余是周介臣的兄弟 , 傅立亭是殿阆仙本家 , 然而杨小楼等人否认曾委托他们到内务部控诉 , 表示对该事毫不知情 , 也对代表自己的行为不予承认 。周子余三人虽然承认曾到内务部控告 , 但否认是受周介臣、杨小楼、殿阆仙的委托 , 坚称完全是个人行为 。 他们供述周介臣等被关押后 , 其家人十分担忧 , 因有亲戚关系 , 故商量到内务部控告 , 并委托状师撰写了控诉信 , 但并不理解信中“代表”二字的含义 , 也不知道“代表”需要本人同意 。 京师警察厅根据各方的供述 , 向内务部报告了调查结果 , 并介绍了“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 。京师警察厅在报告中认为 , 杨小楼等对所欠东方汇理银行的款项及数额皆无疑议 , 且两次与其签订协议并在京师警察厅备案 。 然而杨小楼等不仅不履行协议 , 反而经常停演 , 以没有收入为借口拖延偿还债务 , 致使利息越积越多 。 应债权人的请求 , 京师警察厅传讯杨小楼等人 , 要求其与东方汇理银行协商 , 承担还债责任 。 但杨小楼等在周介臣教唆下联名到京师审判厅捏词控告 , 意图通过诉讼程序拖延还债期限 。 如果不加以严追 , 任其拖延搪塞 , 利息累积 , 更难以清偿 ,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持商业秩序 , 故将杨小楼等人扣押 , 以杜绝其拖延之心 , 并非滥用职权 。 至于周子余等人以代表名义到内务部控告 , 其内容失实 , 涉及诬告 , 本应根据《刑律》追究责任 , 但因其不明事实 , 误信他人挑唆 , 所以宽大处理 , 不再追究 。京师警察厅上报调查结果后 , 仍令杨小楼等人与孙荩卿商议还款办法 , 民国6年12月10日 , 由吴承芝作保 , 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与孙荩卿达成协议 , 议定舞台所有收入 , 除必要开支及支付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薪水外 , 全部交付东方汇理银行用于还债;经算明 , 从民国元年九月初五日到民国6年12月10日 , “第一舞台”积欠东方汇理银行京平足银182621两5钱3分 , 原协议有一分和八厘两种利息 , 此后一律改为八厘;欠款中的10万两以第一舞台的资产作为抵押 , 其余的部分以三人房契为抵押 , 债务偿清后 , 抵押之物归还所有人;债务分两年还清 , 第一年偿还其中的8万余两 , 第二年还10万两 , 第一年如果偿还不足应偿额的一半 , 东方汇理银行则可以请求京师警察厅将抵押品拍卖还债 , 如果仍然不足 , 则由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变卖家产清偿 。协议签订后 , 京师警察厅将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释放 。 由于涉及缠讼 , 周介臣仍被关押 , 12月26日 , 周子余、耿清元、罗养全出面保释 , 之后又有商人王子发、杨秀昆、刘福禄、靳耀庭等人担任铺保 , 请求释放周介臣 , 并保证其安法守纪 。 周介臣也做了书面甘结 , 承认所控不实 , 愿意遵守京师警察厅的判决 , 保证不再滋生事端 。 该案虽然暂时平息 , 但是鉴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 民国7年1月 , 京师警察厅在《北京日报》刊登公告 , 介绍了该案的经过 , 并劝诫杨小楼等人团结一致 , 共同努力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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