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大幅简化

自贸区银行保险业简政放权政策推广至大湾区8地市 。 采访人员从广东银保监局获悉 , 近期 , 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政策支持下 , 广东银保监局将自贸区简政放权政策复制推广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8市(不含深圳 , 下同) , 并配套印发《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自此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8市银行支行和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及其高管的主要准入事项全面取消事前审批 , 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
这是全国首个将省内自贸区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政策全面复制推广到省内主要区域的案例 , 是粤港澳大湾区在重要改革中先行先试的有益尝试 , 将大幅简化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 ,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对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是广东银保监局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 激发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湾区能动性 , 积极探索 , 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放管服”取得的新突破 。
重磅!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大幅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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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在银保监会支持下 , 广东银保监局按照“放权项目由少至多”“辐射范围由点及面”的路径 , 逐步推广简政放权政策 , 实现“三步跨越”:
一是2015年 , 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新设、变更、终止和高管准入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贸区内其他保险机构和高管行政审批事项适用快速通道 。
二是2019年12月 , 自贸区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设立、迁址和撤销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三是2020年10月 , 大湾区内地8市银行支行及以下机构的新设、更名、升格和终止 , 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设立、迁址和撤销 , 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等准入事项 , 以及相关高管准入事项均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 自此 , 大湾区银行保险基层主要机构及其高管的准入事项 , 已全面取消事前审批 , 实行事后报告或备案制 。
广东银保监局表示 , 本次将自贸区政策复制推广至大湾区内地8市 , 将实现“三大转变”:
一是政策惠及面明显扩大 。 政策适用地域范围比原来扩大500多倍 , 政策惠及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占广东银保监局辖内机构数量的比重 , 由原先自贸区内的不足1%扩大至超过50%;涵盖机构类型由6类扩大至12类 , 基本覆盖辖内主要银行保险机构类型 。
二是银行保险机构运营灵活度增加 。 随着新政策的实施 , 大湾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只需报告或备案相关事项 , 即可按自主计划开展机构设立、高管任免等工作 , 便于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 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
【重磅!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大幅简化】三是政策执行便利度进一步提升 。 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示了相关事项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 明确了机构提交备案或报告材料的目录和格式 , 确保政策要求公开透明 , 有助于吸引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在大湾区展业 , 不断丰富金融供给 , 支持大湾区建设和发展 。
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个缩影 。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 , 广东银保监局持续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 , 取得良好成效:一是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 争取政策支持 , 在新的CEPA框架下将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所需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年限由10年降低至3年 , 不断吸引具有特色、服务多元化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进入内地 。 二是不断丰富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 , 支持上海保交所在大湾区设立全国首个航运保险要素交易平台 , 并推动上海保交所与广州市金融、卫健、医保等部门对接 , 参与广州市商业健康险交易平台建设 。 此外 , 还支持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继开业 , 并积极推进港澳保险服务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等建设 , 不断丰富大湾区金融供给 。 三是深化金融融合创新 , 推动制定大湾区专属重疾发生率表 , 成为我国首个区域性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合作提供跨境车险服务试点 , 实现“三地保单、一地购买” , 并推进跨境理财通、跨境医疗保险等创新业务试点工作 , 为大湾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
广东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 将继续按照银保监会的工作部署 , 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 为大湾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撑 。
【采访人员】陈颖
【作者】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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