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张应全诉杭州余杭区市监局工商行政撤销案


杭州中院:住宅用作经营场所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营场所|张应全诉杭州余杭区市监局工商行政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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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本案的实质争议问题在于 , 余杭市监局认为张应全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证明(住宅用作经营场所的审批手续)的理由是否成立 。 对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 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
确需改变的 , 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 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由此可见 , 住宅用作经营场所 , 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同时还需要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此外还需要提供符合管理规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 张应全虽然取得了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 但未能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也没有提供符合管理规约的相关证明材料 。 余杭市监局据此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 理由成立 。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决 书
(2020)浙01行终525号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应全 。
委托代理人鲍普扬 , 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 。
法定代表人胡昕 , 局长 。
委托代理人朱勤 , 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张应全因工商行政撤销一案 , 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行初177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现已审理终结 。
被诉行政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余杭市监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余市监撤决字2019法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明:2018年9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材料 , 其中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良熟新苑**********室 , 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不符合登记要求 , 而实际核发了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华旺便利店营业执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和房屋用途管理的意见(试行)》(余政发200565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余杭市监局决定撤销2018年9月26日本局作出的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华旺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登记(统一社会信用码*************** , 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
张应全不服起诉 , 请求:撤销余杭市监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余市监撤决字2019法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 , 张应全向余杭市监局递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明、租房协议、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在其承租的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良熟新苑********室设立/开业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华旺便利店 。 余杭市监局于当日收到申请 。 经审查后 , 认为张应全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于当日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 , 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 2018年10月 , 余杭市监局陆续到群众举报:张应全在居住用房即区乔司街道良熟新苑18幢2单元102室办出营业执照 , 经营超市 , 要求余杭市监局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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