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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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车管理 , 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 , 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即日起 ,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 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 ,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
2.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 ,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 , 使用电驱动 , 电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4kw的机动车 。
3.电动摩托车: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 ,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 , 使用电驱动 , 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机动车 。
4.超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新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 , 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
二、整治措施
1.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 , 领取号牌 。
2.轻便电动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 领取号牌 , 需最低考取F型驾驶证上路行驶 。
3.电动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 领取号牌 , 需最低考取E型驾驶证上路行驶 。
4.超标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违法生产的机动车 。 2018年11月 , 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已明确界定 , 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车不允许进行登记管理、上路行驶及发放牌证 。 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不允许上路行驶 , 不建议消费者购买 。
5.所有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6.骑乘电动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7、违法加装雨篷等 。
三、法律责任
1.严禁无证驾驶轻便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处5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严禁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 。 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上路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 , 驾驶证记12分并处200元罚款 。
3.严禁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 。 非机动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登记 , 上道路行驶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之规定 , 处以50元的罚款 。
4.严禁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 并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5.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闯红灯 。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以50元的罚款 。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驾驶证记6分并处200元罚款 。
6.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 驾驶证记2分并处50元的罚款 。
7.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 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 处30元罚款 , 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 , 扣留其非机动车 。
8.严禁饮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 处一千元罚款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9.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陇南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10.严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 ,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 方可上道路行驶 。 严禁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
特此通告
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徽县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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