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债务催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6日电 据央行官网消息 , 16日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 , 《修改建议稿》称 , 商业银行向客户催收债务 , 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 , 不得损害客户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中新经纬|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债务催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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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行官网
《修改建议稿》共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客户权益保护、财务会计、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法律责任十章一百二十七条 。
央行工作人员介绍 , 《修改建议稿》共进行了八块内容修改 。
(一)完善商业银行类别 , 扩大立法调整范围 。 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 , 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 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 ,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
(二)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 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 , 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 。 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 。 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
(三)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 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 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 , 参考国际经验 , 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 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 。 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 , 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 。 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 , 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 。 健全内部控制 , 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
(四)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 。 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 , 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 , 确立资本约束原则 , 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
(五)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 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 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 。 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 。 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 , 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 。 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 ,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 ,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 , 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
(六)规范客户权益保护 。 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 , 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
(七)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 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参考国际准则 , 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 , 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 规范处置程序 , 严格处置条件 , 完善职能分工 。 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
(八)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 扩充违规处罚情形 , 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 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 , 强化问责追责 。 提高罚款上限 , 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
其中 , 在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中 , 商业银行开展营销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进行虚假、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 不得损害其他同业信誉 , 不得夸大产品的业绩、收益或者压低其风险 。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 , 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 , 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 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 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 造成客户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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