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鄂尔多斯男子微博举报纪委玩忽职守被拘15天,状告警方政府一审胜诉( 二 )


2019年6月8日 , 乌审旗纪委向乌审旗公安局报案称 , 刘春华的博文内容与事实不符 , 乌审旗公安局于当日受理 。

2019年7月8日 , 刘春华将该博文删除 。
2019年7月9日 , 乌审旗公安局作出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 , 刘春华先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未出庭应诉等情况 , 经有关部门调查对其明确答复后 , 刘春华于2019年6月7日10时许 , 使用新浪微博昵称为“新闻调查哥”的账号发布博文 。 该博文中“乌审农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为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 刘春华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增加该博文16万次阅读点击量 , 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决定给予刘春华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
警方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时他刚从医院出院 , 被行政拘留2日后病情复发 , 故未继续执行 。
2019年7月23日 , 刘春华向鄂尔多斯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 同年10月22日 , 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维持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与警方政府对簿公堂 , 焦点在内容是否编造

因不认可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 2019年11月28日 , 刘春华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确认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 并判令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及由该案产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
2020年5月11日 , 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
刘春华认为 , 他所发博文没有编造或虚构内容 。 乌审旗公安局对其文章断章取义、任意截取 。 比如对其“乌审农民”的身份 , 自己虽然户籍是河北人 , 但一年四季都生活在乌审旗 , 在此处开有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 , 但这几年没有运营过 。 他坦陈自己在乌审旗有地 , 但并非以务农为生 。 “我的事发生在乌审旗 , 而且自治区巡视组也在巡视乌审旗 , 我写河北农民怕引不起他们的重视 , 而且(乌审农民)只是一个代号而已 , 只在标题中用了 , (文章)里面没有写到 。 ”

被告乌审旗公安局在庭审中指出 , 刘春华博文中“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 , 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 针对刘春华反映的问题 , 乌审旗纪委监察委依规依纪依法已对其进行答复 , 但其又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水军恶意增加点击量博取网民关注的行为 , 已构成寻衅滋事 。 并且 , 刘春华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情形 , 故作出行拘15日处罚 。 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
鄂尔多斯市政府也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问题 。
刘春华承认 , 发布博文后 , 他确实通过社交媒体联系过3个人购买网络阅读点击量 , 但忘了具体增加了多少 , 其目的也是为引起关注和重视 , 希望此事尽快进行查处 。
案件侦办|鄂尔多斯男子微博举报纪委玩忽职守被拘15天,状告警方政府一审胜诉
本文插图

▲今年7月30日 , 鄂尔多斯康巴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乌审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警方政府败诉 , 警方已上诉
2020年7月30日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书载明 ,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春华在微博发布的《乌审农民致自治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博文中 , 公安机关认定的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是否为编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治安行政处罚中的寻衅滋事及情节较重的情形 。
一审判决书载明 , 原告刘春华在博文中自称“乌审农民” , 其户籍地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 , 现职业亦非农民 , 但经常居住地是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 在乌审旗拥有房产及流转草牧场 , 其使用“乌审农民”虽有博取关注的目的 , 但博文内容并没有编造或陈述乌审农民有关的情况 , 因此“乌审农民”的表述欺骗性和影响力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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