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红利需要进一步激发( 二 )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用非公共财政的钱来“养活”失地农民 , 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因为 ,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不单单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吃饭”、增收问题 。 有了集体经济 , 农民的闲散资金就有了投资渠道 , 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实现资产性收入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 , 应当受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监督 , 主要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 改善集体土地的投资和生活环境;同时 , 还可按一定比例用于集体成员建立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也可进行新的投资 , 新办乡镇企业 , 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 , 同时使集体土地保值、增值 , 繁荣农村经济 , 保障实现集体的长期利益 。
政府也要转变财政实现方式 , 由过去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经营土地方式转变为在管理和服务土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流转、获取税收的方式 , 集体土地征收应允许农民集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商业开发 , 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 。
激活新一轮土地红利
我国城乡市场体系二元结构特征鲜明 , 已成为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一大障碍 。 它不仅造成农产品的买难与卖难交替出现 , 也导致农村生产要素呆滞 , 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艰难 , 还造成农村人口向城市盲目流动 , 使城市问题进一步激化 。
土地是宝贵的 , 要保护每寸土地 , 但很少有人算过农民手中的土地值多少钱 。 农民的土地财产长期以来处于隐性状态 , 土地财产权也长期处于无保护状态 。 集体农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已得到认可 , 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一直未能在政策法律层次上得到认可和规范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搞活了农村土地二级市场 ,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 给农民把土地这一主要资本变为更大财富的机会 , 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 , 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城乡二元差距 。
比如 , 建卫星城 。 若能打破条条框框 , 给予一定的土地政策倾斜 , 允许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投资建超市 , 土地出让金再分年限补交 , 农村集体土地就变成了资产 , 就能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 实践探索总是前置的 , 政策往往是在“边破边立 , 先破后立”中不断完善 。 农村城镇化过程中 , 需要养活农民 , 但也要防止“养懒汉” , 把集体资产量化给农民后 , 农民成为持股的有产阶级 , 由政府主导投资可以实现农民资产的保值增值 。
由于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尚处于摸索中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 , 土地产权不清、城乡二元结构、流转范围模糊、土地收益机制不完善等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 。 因此 , 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所有问题的关键是以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 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统一要求进入国家统一市场 , 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用地时再到市场去拿 , 要么基本拿不到地 , 要么得支付一笔很大的费用 , 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问题 , 农村集体组织为农村集体土地做主 , 即很难享受集体土地流转后的可持续性收益 。
必须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问题 , 尤其是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权益问题 。 所以应该强化落实物权法里规定的集体所有的“成员权” 。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尤其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晰化问题 , 一直是困扰立法者的难题 。 物权法提出“成员集体所有”这一表述 , 与民法通则中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民集体所有”都有重大区别 , 可以成为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 。
让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红利的最大、最普遍的受益者 。 如果从这个逻辑出发 , 政府少取多予 , 不与民争利 , 就应该给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最优惠的政策倾斜 。 比如 , 可以根据产业周期 , 将土地使用期限由50年改为20年 , 这样能够降低土地使用门槛 。 再比如 , 允许集体土地入股、合作开发 , 实现共同收益 , 等等 。
(作者系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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