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共识谋实策,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又是一年深秋时分 。 回首一年间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思想盛宴” , 2019年深秋那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热点难点问题的“控辩审三人谈”依旧令人印象深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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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参加“控辩审”三人谈 ,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权威解读 。
这场对谈 , 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明确 , 也为探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提供了一种三维视角 。 一年来 , 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热点难点问题 , 这种“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汇众智谋务实之策”的有益探讨仍在不断持续 。
履行主导责任
更体现庭审实质化
在互联网搜索框键入“认罪认罚” , 可以看到除轻微刑事案件外 , “从拒不认罪到全案认罪认罚”这样的字眼也不断出现在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有关案件报道中 。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是否有所限制 , 曾一度引发探讨 。 刑事诉讼法进行明确规定后 ,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 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 ”
“可以适用并不等于必然适用、一律适用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 , 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 ”在一次次研讨中 , 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 , 均已逐渐达成共识 。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 , 控辩双方合作取代了对抗 , 刑事诉讼构造发生改变 , 是学界普遍关注到的问题之一 。
“在这种诉讼构造下 , 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 , 是向法庭证明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 表示 。
伴随着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变 ,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 , 这样几个问题逐渐被关注:“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 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看来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 , 反而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 这不仅是检察官的求刑权 , 更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意 , 除非有法定的事由 , 法官原则上应该尊重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 认为 。
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 , 应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 , 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 , 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
毋庸置疑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高于以往 。 唯有三方秉持同一理念 , 按照同一标准办案 , 方能使制度行稳致远 。 检法同堂就此开展的培训频次也逐渐趋于密集 。 在一次次这样的培训、交流、探讨中 ,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们不断在法律、政策、理念、实践等层面探寻着最佳结合点、最大公约数 。
秉持客观公正
被追诉人权益要保障
法治 , 最重要的一环便是尊重被追诉人的人权 , 使其能够体面地接受审判 。 这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 。 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 , 多个条文都体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对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重视 。 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也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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