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国寿财险被罚30万元: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10月14日 , 银保监会官网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 , 2019年7月泰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369000元劳务派遣费发票;9月出具141846元和280154元两张劳务派遣费发票 , 金额合计422000元;11月出具177677.5元和250800元两张劳务派遣费发票 , 金额合计428477.5元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泰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劳务派遣费 , 并于2019年7月、9月和11月将其中的272298.18元、415619.65元和260602.65元计入6月、8月和10月的工资薪酬中业务及管理费—劳务派遣费科目 。 泰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相关款项后 , 分别转账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兴化支公司综合部负责人、高港支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和高港支公司代理人 。 实际未发生上述劳务费用 , 费用实际用于向客户返现 , 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改正 , 处30万元罚款 。
另外 ,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兵 , 自2018年8月起分管销售管理部 , 对上述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张兵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投保人|国寿财险被罚30万元: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责任编辑:牛江 H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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