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 引发社会关注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 ,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 , 也不能“一放了之” 。即将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 ,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 , 经特别程序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 , 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 , 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 , 每每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 引发巨大社会争议 。 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民众很多 , 大家都怀揣着朴素的社会正义感 , 认为恶魔年龄即便再小 , 也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 不能放纵犯罪行为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 刑法学界大家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等 , 均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合适的、恰当的 , 立法面对汹涌的民意时 , 要保持谨慎 。的确 , 做坏事的孩子 , 外表或许成熟 , 内心却普遍幼稚 , 远未形成稳定价值观 , 欠缺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我们都是从孩子长大的 , 对小时候的自己 , 其实也都了然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 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 , 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 。 因此 , 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 , 不宜简单采用刑罚处罚 , 是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 , 符合国际刑法趋势 。 事实上 , 欧洲84%以上的国家都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民众要求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 除了朴素的刑罚报应论 , 多少还有一点“法律万能”的思维 , 似乎只要在刑法上严惩 , 就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 。 殊不知 , 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 , “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 。给被害人保护的同时 , 不能不考虑施暴者未来的前途与出路 , 要避免一棍子打死 。 否则 , 从社会防卫角度说 , 过早贴上罪犯标签的孩子 , 日后更有可能犯更严重的罪 , 进而给社会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 。有句法律格言是 , “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 , 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 , 着重考虑普遍事实 , 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 某种意义上 , 这既是法律的无奈 , 也是立法的务实 。立法注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 就像无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几岁 , 现实中也一定还会有更低龄的恶性犯罪发生 。 孩子生病不能吃大人的药 , 在刑法面前 , 孩子犯罪也不能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 , 这在任何国家皆是如此 。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两条腿走路” , 一方面经特别程序作个别下调 , 另一方面完善专门矫治教育 , 应该如何理解?个人认为 , 主要意思是两个层面:其一 ,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下调 , 依然是14岁 , 但不是“一放了之” , 要通过刑罚以外手段矫治教育;其二 , 针对特定情形 , 可以个案化下调 , 但只是例外的个别的情形 。显然 , 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 , 不同于之前舆论多有提及的“恶意补足” , 而是一种程序严格的例外安排 。 这种例外安排 , 现行刑法中其实也有 , 比如当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轻判 , 依据的就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 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法规定 。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究竟要经过怎样的“特别程序” , 是不是也要层报最高法核准 , 暂且不得而知 。 但可以肯定 , 个别下调的适用程序会非常严格 。 在既有宽容对待基础上 , 谨慎新增个别下调 , 既维护了刑法稳定 , 也回应了公众期待 , 当属合适的调整 。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舒圣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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