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痛与争论不休的土地所有权

以下内容含脚本,或可能导致页面不正常的代码:[size=18][font=微软雅黑]王才亮律师宪法本来应该是最严谨的 , 但我们的宪法改来改去总是还留下了不严谨的地方 。 例如《宪法》第十条对我们国家土地制度的的规定就多次修改打补丁 , 现在看上去仍然是漏洞百出 。宪法现行第十条的内容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也属于集体所有 。 ”这句话粗看上去没问题 , 但到实践当中会有很多争论 。首先何为城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 法律对此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 城市近些年来快速发展 , 土地所有权就自然的归国家所有吗?显然不能 。 我在我的多本专著当中 , 对这个问题已经作了足够的阐述与讨论 , 这里不再重复 。围绕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有了大规模拆迁以来就一直怪家迭生 。 一些地方一会儿把集体的讲是国有的 , 一会儿又把国有的土地讲成是集体的 。 一个原因就是开发商与地方政府联手为了降低拆迁成本 , 加快拆迁速度牟取暴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 从而引发了很多纠纷 , 也有很多千奇百怪的判例 。 但立法本意和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 , 未经征收不得将农民集体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 只是回避了中国土地私有到公有而没有给原土地私有者以补偿的问题 。这里给大家讲一个折腾了20年的故事 。北京市民金天增老先生(不幸于纠纷尚未解决的2014年逝世)系旗人 , 其私有房屋一栋位于北京香山脚下 。2000年 , 北京市XX区把香山南路马路以东20平方公里纳入了绿化隔离政策拆迁范围 。 为了降低成本 , 这一次实行的是镇政府指挥下由开发商委托拆迁公司负责的机制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由于香山南路所在的一带农村是集体土地所有制 , 按照北京的规定 , 当时要取得拆迁许可证就必须先取得征地文件 。 为了规避法律限制 , 有人变造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征地133号文件 , 从住建部门骗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 启动了拆迁工作 。[img]https://wx4.sinaimg.cn/large/49858b22ly1gjhuh04a3gj20ym0mzdin.jpg[/img]后经查证该133号文件是北京市东升乡集体土地项目征用批复 , 与香山南路一带的农村土地完全不搭界 , 依据假批复取得的的拆迁许可证虽然得到了法院维持但其本质上显然是无效的 。更有意思的是 , 为了说明金天增先生的房屋属于这次“征地拆迁”范围 , 开发商把金天增先生家的房屋占地也认定为了集体土地 , 可是就没有人能够举出任何证据说明金天增先生怎么在国家实行土地公有之后 , 从农民那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建了房屋的 。 反倒是我们从有关部门的档案里找到了金天增先生家在建国之前买地建房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证据 , 并以此进一步证明了金天增先生家房屋的合法性 。按照原国家土地总局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 城市居民在土地公有之前已经取得的宅基地所有权自动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 其房屋所有权不变 。 据此 , 金天增先生家的房屋 , 不在这一次绿化隔离带改造的征地拆迁范围内 , 当然也不在这个拆迁许可证涵盖的范围之内 。为了拆除金天增先生的房屋 , 从拆迁公司到拆迁办直至区法院的一些人可谓是不择手段 。 从2005年起 , 金天增先生委托我和朱孝顶律师为他们家的房屋土地的代理人帮助他们进行维权 。 历经坎坷直到2018年也就是金天增先生逝世四年之后这一场纠纷才尘埃落定 , 人民法院守住了法律底线 , 金天增先生家的房屋土地权利得到了依法保护 。 金日亮先生为我们送来了锦旗 。[img]https://wx3.sinaimg.cn/large/49858b22ly1gjhvor402qj21400u0ag5.jpg[/img]这个案件中间的故事情节远超过目前所有关于拆迁纠纷的文艺作品所描述的情节 。 为了捍卫自己的土地房产权 , 金日亮先生曾蒙冤入狱 , 而也有多位司法、行政执法和拆迁公司人员因滥用职权和贪赃枉法被金家实名举报坠入了法网 。 许多情节在金天增先生的儿子金日亮先生之实名新浪微博“@金日亮”上有所记载 , 我就不再一一描述 , 朋友们可以直接上金日亮先生的新微博上去看 。回顾为老金家维权的过程 , 我深深的体会到中国的法律都不是简单的从字面上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 我们的法院并不完全是捍卫法律的 。 在这个案件多次开庭与交涉之中 , 我不止一次的听见有的法官和政府方的代理律师简单的引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振振有词的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的土地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而本案事实告诉我们:在本案中的这个XXX村的土地并不当然属于国家所有 , 而金天增先生家的土地也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这个宪法之痛常常让我不忘:中国的立法和司法要做到符合实际又符合法律之原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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