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商场坡屋面滑落致2人死亡,全因10年前偷工减料,原项目经理被判刑( 二 )


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 辩护人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不持异议 。

本案有被告人杨xx的供述、辩解 , 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调查报告、尸表检验情况报告 , 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 , 证人蒋某、林某、程某、王某1、吴某、王某2、魏某、张某、李某1、李某2、陈某2等人的证言 , 房地产估价报告 , 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和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杨xx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 违反国家规定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杨xx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黄某等人家属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综上 ,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并宣告缓刑 。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缓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判长汪漳龙
人民陪审员肖丽惠
人民陪审员吴梓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温梦霏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为《10年前偷工减料 , 10年后发生事故致2人死亡!原项目经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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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办|商场坡屋面滑落致2人死亡,全因10年前偷工减料,原项目经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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