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精神治疗师终身不允许与曾经的病人产生性接触

翻出了我2012年年底写的一个文,其实内容都是听我老师讲的,好像可以马虎解释你问题的前部分~精神科的,我不知道呢……邀请精神病学专业的大拿回答一下?原文链接: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病人之间可以有咨询关系以外的关系吗?—————————————————原文———————————————————上个周末溜进了在广州大学举办的全国心理学大会的一个分会场,在毕业小半年之后,又一次听我的导师(北大钱铭怡教授)在讲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伦理,穿插了很多小案例,讲得深入浅出,把本是枯燥无味的伦理讲的十分精彩。我听得津津有味,时间仿佛都恍惚了…… 下面是关于咨询师和病人关系的一个片段的回忆整理稿,也有一些是我脑补的。——————————————————————————————————————— 心理咨询的伦理中,很多伦理规则都不是一刀切的,比如咨询师是否可以接受病人的礼物,并没有一个可以或者不可以的干脆答案。但是关于咨询师和来访者之间是不是可以发展出咨询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的问题,规定却十分严格。 1.咨询师不可以与来访者发展亲密关系!【1】 咨询师不可以给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咨询和治疗,也不可以在咨询关系结束的3年内与来访者发生性或亲密关系。国外一度规定这种禁止是终生的,否则将吊销咨询师的资格,但后来因为一些抗议而修改了。目前有的国家规定是2年,有的规定是5年。我们国家的伦理折中取了3年。 感觉有点不近人情吗?为什么有这种规定呢? 首先,这是为了保护来访者。 心理咨询强调尊重、平等,但是实际上,在咨访关系中,咨询师和来访者并不是处于对等地位的,来访者其实是有可能被咨询师剥削的。因为在来访者求助的时刻,他/她其实是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在心理上是弱势的,比如可能正是最渴求亲密的时期、可能很渴求权威的认可和肯定、也可能是希望获得某些控制感,可能性很多。 在咨询过程中,来访者看到的咨询师是一个权威的形象,来访者不会对咨询师有真正意义上的了解,对咨询师的感情可能更多是源于移情性反应。这些移情需要在咨询中觉察和处理,而不是付诸行动,否则,很可能就会造成二次伤害。 其次,这也是为了保护咨询师。 在咨询中,咨询师可能会碰到不同的来访者,很可能有的来访者会对咨询师发生强烈的移情,这并不是一个很容易处理好的问题。 国外有案例,有一个咨询师和来访者在咨访关系结束的2年后结婚了,这个咨询师从形式上看是遵守了伦理的,但是他们结婚后不久就离婚了,而且来访者一纸诉状将咨询师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咨询师利用了她心理状态不好的时期。【2】 咨询师不一定能够处理好来访者的这类移情,也不一定能够完全觉察咨询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做不好是很有可能的。但是如果遵守伦理,哪怕个案处于难关,这时候完全可以寻求督导或者转介,不触碰底线,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2.咨询师应避免与来访者有双重关系。【3】 双重关系指的是存在除了咨访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咨询师应避免为与自己存在双重关系的人做咨询或治疗。咨询师应保持和来访者单纯的咨访关系,哪怕咨询结束。由咨访关系发展成朋友、合作伙伴等都是应该规避的,如果实在避免不了,应该做出一些专业上的防护措施,比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原因如下: 首先,双重关系可能损害咨询师的客观性。 举个例子,某医院的咨询师,如果他为自己部门领导的妻子咨询,这个过程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这个来访者(领导妻子)和领导的关系问题很可能在咨询过程中暴露,那么咨询师就会处于一个很艰难的境地,不论是咨询中咨询师的客观性(如,领导妻子的对领导的认识和咨询师的认识很可能不一致,咨询师可能难以理解和共情来访者),还是咨询师工作中与领导的关系(如,领导知道这个关系的话必然心存顾忌,工作关系会有改变),都可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其次,双重关系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潜在的危害。 这个我不太记得老师有举例子,但我可以想一个。比如,咨询起作用的因素之一是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总是能够理解来访者、能够准确共情,这个在当时可能利于来访者的自我觉察,之后可能也有榜样作用。但如果咨询结束后,咨访关系变成了合作伙伴的关系,来访者可能会发现咨询师在与自己新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好的咨询在咨询关系结束后还是会继续起作用的,但双重关系的发展可能会破坏掉原来有疗效的部分。双重关系的影响是不可控的。注:【1】详见:注册系统伦理守则——专业关系之1.8 \u0026amp; 1.9: 1.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 1.9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2】该案例是钱老师讲滴,我这里没有参考文献。【3】详见:详见:注册系统伦理守则——专业关系之1.7: 1.7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注册系统链接:http://www.chinacpb.org/_d1479.htm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