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网|翁余生滥用职权宣告无罪案——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判断( 二 )


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 , 被告人翁余生在任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期间 , 徇私越权审批火工材料给合法煤洞使用 , 合法煤洞的业主将火工材料转卖或转借给非法煤洞使用 , 但造成“4·14”特大事故的原因不是“雁吉井”在生产使用火工材料引发的 , 而是“雁吉井”业主及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工无法及时脱离 , 且“雁吉井”得以维持非法生产采矿的火工材料的来源是多渠道的 , 仅有一部分来源于被告人翁余生滥用职权所批出的 , 况且被告人翁余生并非直接批给“雁吉井” , 而是批给有权使用火工材料的矿井即有证矿 , 尔后被倒卖、转借至当事矿井 , 因此被告人翁余生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雁吉井”事故、特别是造成11名民工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故认为被告人翁余生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 被告人翁余生提出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 , 不予采纳 。 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 , 理由充分 , 予以采纳 , 其他意见 , 理由不充分 , 不予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宣告被告人翁余生无罪 。
宣判后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 , 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
评析
滥用职权罪 ,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滥用职权 , 是指不依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 , 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 , 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 , 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 , 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 , 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 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 , 有直接原因 , 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 , 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 , 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 构成本罪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 否则 , 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 , 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无罪网|翁余生滥用职权宣告无罪案——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被告人翁余生在任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期间 , 徇私越权审批火工材料给合法煤洞使用 , 合法煤洞的业主将火工材料转卖或转借给“雁吉井”业主林凯燕、张日滨等人所开采非法煤洞使用 , 但造成“4·14”特大事故的原因不是“雁吉井”在生产使用火工材料引发的 , 而是“雁吉井”业主及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 , 被困井下矿工无法及时脱离 , 且“雁吉井”得以维持非法生产采矿的火工材料的来源是多渠道的 , 仅有一部分来源行被告人翁余生滥用职权所批出的 , 况且被告人翁余生并非直接批给“雁吉井” , 而是批给有权使用火工材料的矿井即有证矿 , 尔后被倒卖、转借至出事矿井 , 因此被告人翁余生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雁吉井”事故 , 特别是造成11名民工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被告人翁余生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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