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独立宣言: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独立宣言: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逻辑学|独立宣言: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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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独立宣言: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文 | 风灵
托马斯·杰斐逊所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 , 对于美国 , 对于现代文明的重要性怎么估量都不会过分 , 尤其是其前言 , 历久弥新 , 值得一再复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 , 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 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 , 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 任何形式的政府 , 只要破坏上述目的 , 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 , 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 , 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 , 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
译文来自维基百科
在人类历史上 , 这是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 , 确立了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原则 。
前半部分 , 独立宣言以“不可剥夺”来描述个人的自然权利 , 这个词至关重要 , 那么 , 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宣言用的单词是“unalienable” , 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等同于“inalienable” , 原文里的“unalienable”只是拼写错误 。 Inalienable在词典中的解释是“incapable of being alienated, surrendered, or transferred” , 即不可分割 , 不可交出或放弃 , 也不可转让 。
个人的权利就其性质而言 , 一类是可以转让的 , 即alienable , 比如我有一座房子 , 我可以出售或赠送 , 转让到他人名下 , 这种财产权就是可转让的权利;一类与人身不可分离 , 不可转让 , 比如生命和自由 。 个人无法转让自己的生命和自由 。
不可转让是某些权利的固有属性 , 是绝对的 , 不能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下转让给任何人 , 包括统治者 。 生命权和自由权与生俱来 , 其不能转让性显而易见 , 即使是自愿为奴也不能被承认 。 这里重点要谈一下追求幸福的权利 。
对于17、18世纪北美殖民地的移民而言 , 追求幸福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有着特别的意义 。 正是为了追求幸福 , 这些勇敢的人或其前辈 , 冒着极大的风险 , 远渡重洋到达人地两生的新大陆 , 白手起家 , 艰苦创业 。 强调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新大陆各殖民地的理念基石 。
首先 ,人人生而平等 , 追求幸福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味着 , 不能以某个人的幸福的名义压倒另一个人 , 也不能以某些人 , 某个集体 , 乃至社会和国家的名义褫夺个人的幸福 , 不能强制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牺牲 , 即使是为了多数人而让少数人牺牲 。 同时 , 由于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转让给国家 , 国家也就无权以国民家长或监护人自居 , 代替个人追求幸福 , 以此为借口 , 剥夺个人的选择权 。
其次 ,每个人都有权平等地追求自身的幸福 , 意味着每个人对幸福的主观评价都应该得到尊重 。 对于不同的人而言 , 幸福有不同的含义 , 这是人之为人的独特个性的体现 。 人人都有自己的梦想 , 不能强行将之统一起来 。 正是以这种多元化、个人主义为基础 , 北美各殖民地才能建立、独立并联合 。
后半段话 , 承接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 阐述了 社会契约的原理 。 人们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 可见 , 政府只是人民的手段 , 政府不应该有自身的固有权利、权力或目的 , 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个人的权利服务 。 这里没有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的空间 , 爱国也不成为个人的义务 。 如果政府为了自己的目的 , 破坏了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 , 尤其是剥夺了不可剥夺的权利 , 比如以残杀剥夺生命权 , 以奴役剥夺自由权 , 以压迫剥夺追求幸福权 , 那么就构成了暴·政(tyranny) , 对于这样的政府 , 人民不但没有义务拥戴 , 还有权利改变或废除之 , 并另立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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