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西安住建局: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地产讯9月25日 , 西安市住建局官网发布消息称 , 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 , 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 西安市政府规定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 据悉 , 此政策的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 ,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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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各区县及开发区住建、资源规划、财政部门 , 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 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 , 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 ,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 , 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 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
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 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 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
三、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 , 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与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
四、本通知发布前 , 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 , 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附件:《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要求 , 结合实际 ,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 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 规范推进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 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 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 ,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
二、实施范围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区域内 , 出让住宅用地(不含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 。
西咸新区区域内出让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住房项目 ,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方案执行 。
三、实施标准
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 采取缴纳建设资金的方式进行易地集中配建 。
(一)新出让住宅用地 , 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让起始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
(二)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 , 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
(三)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 , 如调整前已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含调整前无需配建的) , 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差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如调整前未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
(四)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 , 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
四、工作流程
(一)市资源规划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中 , 明确宗地配建公租房事宜按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建发〔2020〕11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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