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 北京男子一分钱都没借,却被判替欠债人还370万

李先生 北京男子一分钱都没借,却被判替欠债人还3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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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 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在其微信公号“涉嫌拒执曝光台”公开喊话 , 责令被执行人王伟丰在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偿还申请人371.8万余元 , 到期仍不履行的 , 法院会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 或由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
据了解 , 2017年12月21日 , 李先生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王伟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 , 投资项目为财富茅台系列酒、53度飞天茅台500ml的经营及销售 。 李先生以现金方式投入600万元 , 合作方式是由王伟丰负责监控资金账户安全等责任 。
法院审理查明 , 李先生分期共计向公司转款585.78万元 , 另14.22万元以实物的方式给付给了网络技术公司的总经理马某 , 但被马某挪用 , 用来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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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 , 马某向李先生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 , 承认上述事实 , 并承诺愿意分期退还600万元 , 以及赔偿给李先生所造成的损失 。
同日 , 王伟丰也向李先生出具一份《还款担保书》 , 载明他知晓此事 , 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2018年5月25日 , 王伟丰与李先生签订《还款协议》一份 , 载明“王伟丰于2018年1月23日为马某签署了一份还款担保书 , 并承诺替马某于2018年3月10日前还清三方投资合作协议所欠李先生的款项 , 由于王伟丰原因 , 2018年3月10日前未及时还款 , 现王伟丰再次承诺 , 分五次替马某还清欠李先生的余款共520万元……”
房山法院认为 , 该案中 , 王伟丰向李先生出具还款担保书,承诺“如果马某到期不还款 , 王伟丰愿意承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该表述表达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还款” , 即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 而非债务人“不能还款” , 即确实无力偿还债务 , 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客观能力的约定 。
王伟丰的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 李先生主张王伟丰对马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应予以支持 。
李先生 北京男子一分钱都没借,却被判替欠债人还3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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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房山法院判定王伟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 向李先生给付款项370万元 , 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此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
判决生效后 , 王伟丰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 , 用其名下房屋为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 但并未还款 , 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9月25日 , 房山法院执行局为王伟丰发布公告 , 责令其于2020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到期仍不履行的 , 法院将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 或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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