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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难道境外真的是转移赃款、隐瞒收入的乐土?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 不管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 , 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 , 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 , 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 , 都属于境外存款 , 应当如实申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 这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 , 党纪、政纪和法律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 ,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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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 , 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 , “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罕见 。 如 , 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600009,股吧)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等等 。
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 , 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 , 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
不止存款 。 按国家有关规定 , 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 , 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 , 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 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 。
2014年1月 ,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 , 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 对“裸官”进行摸底 。 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 , 最终被调整岗位 。
2017年 , 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 , 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 , 完善了报告内容 , 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 , 强化对“裸官”的从严管理 。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 , 不是小题大做 。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 , 不少“问题”干部 , 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 , 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 。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 , 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
在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看来 , 对于“裸官”的治理之网愈收愈紧已成必然之势 , 他同时建议:“对于之前已有的规定 , 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 , 如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的抽查核实 , 对于存在的问题 , 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 ”
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
“裸官”之所以引发舆论不满 , 正是因为一些“两面人”干部一边口口声声说着爱党爱国 , 一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与家人谋后路 , 妄想“内外通吃” , 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
这种“两面人”的存在 , 与监督缺失、缺位不无关系 。 以文民为例 , 他从一名基层干部成长为正厅级干部 , 近20年间 , 先后在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购买36套房产 , 却没有被发现查处 。
对此 ,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建议 , 这种同党离心离德的干部坚决不能用 , 要加大这方面的抽查力度 。
“要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制度 , 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 , 细化申报事项 , 严格审核并加大抽查力度 , 同时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 提高监督的透明度 。 ”邓联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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