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微信支付宝打赏女主播4万多,讨要被法院驳回,原因为何?|围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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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云梦泽雅
近日 , 一湖北男子打赏女主播13万后讨要被法院驳回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
新浪科技梳理发现 , 事件曝光后 , 其相关话题#打赏女主播13万后男子讨要被驳回#升至热搜第8 , 全网阅读量3.5亿 , 1.4万讨论量 。
据澎湃报道 , 2019年6月 , 湖北襄阳张先生通过直播平台认识了网络女主播王某 , 在观看了王某几天直播后 , 对其产生好感 。 为了向女主播王某表达好感并获得其关注 , 张某多次向其打款 , 共计13万多元 。
值得注意的是 , 这13万多元是通过不同渠道转账给女主播的 , 其中4万多是王某以特定意义的“520“、“1314”的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王某;另外8万多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付 。
冷静思考后 , 张某发现这是一场“虚拟情感” , 决定要回这笔打赏金 , 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
法院审理认为 , 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女主播王某的4万多元的行为被认为是赠与的法律关系 , 并非张某主张的借贷关系 , 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 另外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的8万多元的打赏行为没有对王某设定义务 , 是无偿的 , 因此双方形成赠与法律关系 , 应该受法律保护 。
律师:
若张某打赏时已结婚 , 则其配偶可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主播
本次热议事件中 , 有两点值得关注 , 成年男子打赏女主播的13万多元中有4万多
是通过微信、支付宝打赏女主播 , 这部分讨要追回却被法院驳回 , 原因为何?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 在是否能追回打赏金上 , 有何区别?
就此 , 新浪科技采访了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一鹏律师、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雷家茂律师、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兵 。
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表示 , 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4万余元如果认定为赠与 , 其讨要退不能得到支持 。
如何判断张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打赏主播的赏金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
姜桢祥解释称 , 这部分钱(4万元)是否属于赠与 , 应当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 。 如双方就转款事项有没有聊天记录 , 也可以根据男子每次转账的金额来判断其转给女主播的款项是否具有特殊含义 , 如是否均为“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 。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 , 张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女主播4万余元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 因为通过网络曝光的张某与女主播王某的聊天记录发现 , 张某转账时 , 以“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转账 , 符合赠与相关规定 , 所以法院驳回了张某这部分追回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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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给女主播王某转账记录 来源:澎湃视频)
姜桢祥表示 , 从媒体报道内容来看 , 男子张某打赏女主播时已成年且心智正常 , 其打赏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 , 其与女主播之间的关系就是赠与合同关系 。 对于赠与合同 , 赠与的标的物为金钱的 , 赠与人将金钱交付受赠人 , 受赠人接受后 , 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 。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 , 如果受赠人不存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 其请求撤销赠与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兵也表示 , 法院的判决没问题 , 赠与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 只要赠与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且赠与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 那么一旦转移了财产权利 , 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撤销了 。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 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 “打赏”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 , 只要女主播不存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 而打赏的男子属于成年人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是自愿打赏的 , 那么这个赠与就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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