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二 )
当然 , 在封建时期 , 很多规则都是有等级烙印的 。尤其是这种涉及到避让方面的 , 比如《仪制令》也规定:“诸官人在路相遇者 , 四品已下遇正一品 , 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 , 诸司郎中遇宰相 , 皆下马” , 也就是说 , 低官阶的人遇到高官阶的人必须下马 , 表示尊敬之意 。由此可见 , 每一种规则的制定 , 都不得不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相适应 。
4、唐朝的“骇人”的交通管制
现在 , 好多人白天忙于工作 , 晚上下班了 , 喜欢出来逛夜市 , 但是在唐朝 , 晚上想出来逛街是一件很难的事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规定:“诸犯夜者 , 笞二十;有故者 , 不坐 。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 , 皆为犯夜 。故 , 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 意思是晚上除非是有公事或者看病 , 否则出来逛街就是属于“犯夜” , 罚鞭笞二十 , 可以看出 , 唐朝对夜间交通的管制是十分严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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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大唐
除了这项制度 , 还有一项也是很不人性化的 , 那就是过所制度 。唐人想要到外地游历 , 必须要有官方发放的过所 , 类似于现在的“通行证” , 《唐六典》中云:“凡度关者 , 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 , 在京 , 则省给之;在外 , 州给之 。虽非所部” , 也就是说 , 凡是要经过一些关口 , 必须要出示通行凭证 , 京城的人由尚书省发放 , 都城外的人由所在州的州衙发放 。
对于没有出行凭证而私自出入关津的人 , 处罚十分严厉 ,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若无公文 , 私从关门过 , 合徒一年” , 就是说没有通行证 , 私自从关门过 , 那就要受徒刑一年 。相比之下 , 现代人的出行实在是太方便了 , 出行基本是随心所欲 , 只要不出国 , 走遍中国都很少有人管束你 。
这种严格的制度 , 对人们的出行影响很大 , 比如众所周知的玄奘西游 , 其实是“偷渡” , 玄奘法师当时因为没有拿到通行证 , 所以只能“冒越宪章 , 私往天竺” , 看的出 , 这个制度十分限制人的交通自由 。
不过 , 唐朝实行这样严格的交通管制 , 也是有其原因的 , 由于封建社会 , 生产力不高 , 为了生产足够的粮食 , 防止人逃离土地 , 便用这种措施来限制人的外出 , 保障农业生产 。
具有“前卫”思想的唐朝交通法
以史为镜 , 可以知兴衰 。从历史中长河中用眼睛去发现、用心去感悟 , 总会有不同的收获 。上述唐朝交通法令制度的介绍虽然重要 , 但只是“其形” , 那么如何“得其神”呢?
只有明确其立法原则 , 才能更好地“取其精华 , 去其糟粕” 。那么唐朝交通法中有哪些比较突出的立法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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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交通法书籍
1、既强调等级秩序 , 又注重相对公平
在前述的避让规定中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 “贱避贵”、“诸司郎中见宰相 , 皆下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等级秩序的强调 , 这是封建等级社会的“特产” , 在现代交通立法中 , 这一原则已经被摒弃 。
不过唐朝交通立法中也讲求相对的公平 , 比如在针对船舶超载的问题:“违限私载 , 若受寄及寄之者 , 五十斤及一人 , 各笞五十” , 意思是如果船舶载重超过限度五十斤 , 那么发送货物和接收货物的人 , 都要被处罚 。在案件不涉及到权贵时 , 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将尽量保障社会公平 。
2、既重视处罚 , 又鼓励补救
唐朝交通法令相比现在 , 还是比较严苛的 。比如“宵禁”制度、出行许可制度等 , 一旦违反 , 便施以笞刑 , 严重的话 , 还会有牢狱之灾 , 甚至判处死刑;出现交通事故 , 致人死亡 , 要按照“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来判处 , 即流放千里 , 并处以三年戴枷劳改 , 而在现代社会里 , 由于驾驶过失致人死亡 , 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 , 除非肇事逃逸 , 否则刑罚不是很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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