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1886年 , 卡尔·本茨发明了汽车 。之后的短短一百多年里 , 汽车便迅速普及 , 进入了千家万户 , 到现在 , 已经是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了 。不过它的广泛运用却也带来了极大的社会问题 , 那就是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 。因此 , 很多人抱怨说:“汽车是工业时代的魔鬼 , 宁愿不要汽车 , 也要交通安全” 。事实上 , 交通事故并不是汽车的专利 , 早在唐朝时期就已经有“马车撞人”相关的记载了 , 比较典型的就是“康失芬案” , 那么在这个案子里 , 古人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 , 唐朝有没有交通相关的法令呢?
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
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 , 唐朝制定了极为完善的交通法规 , 包括城中禁止车马疾行、行人进出城门靠右行走、夜间实行“宵禁”制度等 , 这些都是唐朝交通正常运行的法律基础 , 对于现今的交通法制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
1、城中禁止车马疾行
根据《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的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 , 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 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 意思是在城内的街巷中没有原因地快速骑马或者赶车的人 , 要用荆条鞭笞五十 ,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 , 就按照斗殴致人身亡的罪行减一等处理 。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康失芬案” , 唐代宗时期 , 在高昌城 , 也就是现在的新疆吐鲁番 , 发生了一件极为严重的马车撞人案 。肇事人驾驶牛车时 , 由于技术不熟练 , 撞到了两个小孩 , 正如受害者金儿的父亲在诉状中写道:“男金儿八岁 , 在张游鹤店门前坐 , 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 , 将车碾损 , 腰已下骨并碎破 , 今见困重 , 恐性命不存” , 意思是康失芬驾驶牛车撞倒金儿后 , 金儿性命危急 , 负责判定本案的是官员“舒” , 他认为肇事人是有原因的疾行 , 不是有意造成人员伤亡 。
然而 , 即使是“有故” , 但法律规定 , 享有罪责减免权的事项有:公文传递、政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 , 不包括驾驶技术不合格这一项 , 意思是 , 肇事人康失芬虽然不是有意造成交通事故 , 但是他还是得按照“无故”来被处罚 , 即如果两个小孩中的其中一个因此身亡 , 就应该按照“减斗杀伤一等”来处罚康失芬 。
2、唐朝的马车是“靠右行驶”吗
唐太宗时期 , 马周制定了“靠右行驶”的规则 , 可以说是迄今为止 , 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了 。正如《新唐书》卷九十八《马周传》中记载:“城门入则左 , 出则右;飞驿以达紧急;纳居人地租” , 可见 , 马周是一个非常关注交通状况的人 , 担任宰相期间 , 他出台了很多交通方面的法令 , 其中就包括“靠右行驶”这一规范 , 但这一规定是有局限的 , 它只是应用于城门进出 , 而不像今天一样 , 在各种交通场合通用 。
3、唐朝在避让方面的“口诀”
说起避让规则 , 很多人会想起一句口诀“支路让干路 , 左转让右转 , 车辆让行人” , 那么古人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规定呢?根据《唐律疏议仪制令》中记载:“诸行路巷街 , 贱避贵 , 少避老 , 轻避重 , 去避来” , 意思是在路上行走时 , 身份低微的要避让身份高的人 , 年少的要避让年少的人 , 所携带物品轻便的人要避让携重物的人 , 离开街巷的人要避让到达的人 。可以说 , 唐朝在交通规范的制定方面还是很超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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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仪制令》
陆上道路交通有避让规则 , 那水上的交通有相关规定吗?正如《唐律疏议》中写道:“若湍碛之处 , 即诉上者避沿流之类 , 违者 , 各笞五十” , 简而言之 , 就是上行的船舶要回避下行的船 。下行的船舶速度很快 , 避让不及容易出事 , 所以只能由上行的船舶主动避让了 , 可以看出 , 这一规则的制定还是很符合科学规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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