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电子商务法》颁行近两年 “二选一”问题缘何屡禁不止?( 二 )
一方面 , 企业的平台达到一定的规模 , 在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时候 , 能否随便做规定 。 《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 , 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不能随心所欲 。 《反垄断法》不反垄断 , 是反独卖的垄断 。 平台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准下 , 通过竞争做大做强没有问题 , 但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秩序问题 。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不能随便对外规定 。
另一方面 , 对于一般的平台来说 , 《电子商务法》35条规定了不能够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 应该站在第三方、站在社会的角度和公众的角度看问题 。
首先 , 应该看对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是否有影响 , 他的消费福祉是否受到伤害 。 “平台有自主的经营权 , 要尊重 , 但是自主经营权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
其次 , 不能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 。 一个平台千方百计想拉客户 , 它有一定的话语权 , 可以给竞争设置一些条件 。 但是不能影响客户选择平台的权利 。 要符合《电子商务法》35条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邱宝昌说道 。
再次 , 要诚信经营 , 诚信经营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 消费者有选择权 , 电商也有选择权 , 平台肯定也有选择权 , 在不同主体的选择上是单向不可逆的 。 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不能限定选择权 , 不能消费歧视 。 电商平台要制订公平的规则 , 在公平规则下不能歧视消费者和供应商 。 由于电商平台面对供货商和消费者是强势的 , 从公平的角度、市场维护秩序的角度而言 , 如果都让平台有任意选择供货商和消费者的权利 , 会影响公平竞争 , 会产生弱肉强食 。 这个时候要尊重商业交易的选择权 , 也就是消费者可以选择供货商 , 供货商可以选择平台 , 反过来却不能歧视性选择 。
邱宝昌指出:“公平竞争的原则 , 就是竞争当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 大家要互利共赢 , 而不能是有我无他 , 或做不利于其他人的事情 。 ”
行业专家普遍认为 , 电商“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 , 一些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 , 但在这样的问题中 , 其实没有一方是赢家 。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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