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眼观察|举报违停两个月赚32万,职业举报人为何让人反感

青眼观察|举报违停两个月赚32万,职业举报人为何让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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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眼观察|举报违停两个月赚32万,职业举报人为何让人反感

撰文丨李康尼
最近 , 一则职业举报人挨打的新闻引发了舆论热议 。 据网友爆料 , 长沙一名专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 甚至将其作为“生财之道”的“职业拍客” , 在对一辆违章停车的私家车拍照举报时 , 被车主发现 。 车主情绪失控 , 把他按在发动机盖上 , 对其进行言语威胁、锁喉 。
此后 , 这名举报者的聊天记录曝光 , 有人问他最后赔了多少钱 。 他回复“赔了一千 , 派出所调解的 , 赔礼、道歉、赔钱” , 还称这个方法来钱快 , “去年有个人两个月搞了32万” 。
按理说 , 主动打人本就理亏 , 还可能有违法之嫌;车主也的确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 , 举报人有权利和自由进行“随手拍” , 向交管部门提供违章事实和资料 。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 , 不少网友却将矛头指向了被打的举报者 , 指责其赚钱方式简直与无赖无异 , 解气地大呼“打得好” 。

这些声音固然有些情绪化 , 但却真切反映了是社会对职业举报人的普遍反感情绪 , 以及对某些部门一味“以罚代管” , 问题本身却迟迟得不到根治的不满 。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 , 如何推动制度向善 , 使社会治理合理而有效 , 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
举报成风是激发人性之恶
目前 , 交管部门等鼓励市民“随手拍”已在全国许多城市推行 。 执法队伍的精力有限 , 不可能及时出现在每一个违规现场 , 必然会有一定的监管盲区 。 因此 , 加强社会参与 , 鼓励市民举报车辆抢道加塞、恶意变道、逆行等行为 , 既可以提高效率 , 降低执法成本 , 也能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 , 让不文明行为及时得到惩处 。
但是与正常的“随手拍”不同的是 , 职业举报人却会引发人们在道德感上的强烈不适 。 他们把举报做成了一门赤裸裸的生意 , 更是在践行着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模式:在某种程度上 , 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奖正是来自对违规者的罚 。
在这样的利益诱导下 , 他们整日想的不是如何提出建议 , 使市政规划更为合理 , 而是怎样精明地钻营 , 拿着放大镜抓拍人们的违规时刻 , 然后拿着“有图有真相”的证据去有关部门那里领取奖赏 。 此前 , 甚至出现过一些人专门蹲守在标志不清、容易违章的路段 , 坐等不明就里的违规者“入镜” 。
客观上讲 , 这些人确实让违规者受到了惩罚 。 然而科学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催人向善 , 而不是通过激发人性之恶去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 若是如此自私自利的行为频频受到奖赏 , 甚至举报者足以以此为生 , 显然不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 也不是负责任的公民应有的样子 。 与某些违规行为相比 , 其恶可能更甚 。

因此 , 有必要通过制度安排上的调整 , 降低对恶意举报、职业举报的客观激励效应 。 比如 , 2017年 , 杭州市就对举报奖励次数作出规定:对举报城市快速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城市道路动态性交通违法行为的 , 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举报奖励次数最高不超过30次 。 深圳市交警则是对奖励金额做了上限要求:举报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的 , 经查实每宗奖励100元 , 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 。
这些限制性规定 , 既能实现依法惩处不文明行为的制度初衷 , 也能避免职业举报者通过专揪别人小辫子赚得盆满钵满的状况 , 弘扬社会正气 。
警惕把“执罚”做成生意
尽管在这场分外眼红的“锁喉”冲突中 , 主人公似乎是车主和举报者 , 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 其实在于另一个重要主体——当地交管部门 。 作为执法部门 , 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是其应尽的职责 。 而举报人受到奖励的来源 , 也是由执法部门从罚款中进行支出的 。
罚款当然没有问题 , 但仍当警惕过度依赖罚款 , 把执法变为“执罚”的思维惯性 。 其实对于违法违规行为 , 惩处的方式有很多 , 包括扣分、要求其进行社会志愿服务等 。 然而在一些地方 , 执法部门却倾向于“罚款了之” 。
事实上 , 罚款根本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全能 。 比如 , 在很多地方 , 大货车超载的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 , 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相较于罚款(即便适用罚款上限) , 货车超载的收益所得也常常会大于罚款所失 , 许多司机甚至会把后者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通行费” 。 可见 , 一味罚款 , 根本无法使超载安全隐患彻底得到解决 。

此外 , 一罚了之还容易诱发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的风险 。 现实生活中 , 甚至存在执法部门和职业举报人的合谋乱象 。
2017年 , 河南郑州警方就破获了一起以“举报”之名进行敲诈的案件 。 某街头摊贩因无证经营被举报 , 最高罚款5万元 , 但若“搞定”举报人就可免交罚款 。 后来他才得知 , 职业举报人是与当地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内外勾结 , 利用执法权力进行敲诈 , 然后双方“分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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