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被电动车炸伤医疗费400万 同城必应拒担责( 二 )


之后 , 胡某作为原告 , 将王超和同城必应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 要求被告同城必应公司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29,992.89元 。 其理由是 , 被告王超为侵权方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是侵权方的雇主 , 被告王超是在送"闪送"过程中将原告撞伤 , 故是属于职务行为 , 要求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辩称 , 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 "闪送"是其所有且运营的平台 , 被告王超系"闪送"平台注册的骑手 , 认可被告王超事发时系在派送订单过程中 , "闪送"平台是被告同城必应公司以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平台 , 被告王超与被告同城必应公司之间系平等的商业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被告王超与被告同城必应公司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范进行调整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表示 , 侵权应当赔偿 ,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 被告王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本案赔偿以此责任划分予以确定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是否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对此 , 法院认为 , 其一 , 本案所涉的被告王超通过"闪送"平台接订单、派送订单过程均有其特殊性 , 这是互联网的发展对原有商业模式及企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变革 , 但是 , 这不能轻易地肯定或否定雇主替代责任对本案的适用 。
其二 , 被告王超在派送订单过程中 , 无论是其着装还是相关配件上均清楚标识出"闪送"字样 , 同时 , 被告王超每接受一笔订单均系从"闪送"平台分发而来 , 派送费用由"闪送"平台统一收取 , 因"闪送"平台对订单顾客的承诺而受到派送时间的限制 。 因此 , 应当认定被告同城必应公司与被告王超之间存在监督控制关系 。
其三 , 被告王超的劳务直接归属于被告同城必应公司 , 即由被告同城必应公司直接享有被告王超所创造的价值 , 被告王超的派送行为明确对价于"闪送"平台每一笔订单的派送费用 , 而被告同城必应公司对应被告王超的则为"劳务费" , 那么被告王超在派送过程中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理应由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承担 。 综上 ,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败诉后 , 同城必应公司上诉 。 不过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同城必应公司的请求 。 其理由是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诉人主张其与王超签订的是《合作协议》 , 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合作关系 , 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 然而 , 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实际的权利义务而确定 。
本案中 , 上诉人为王超制作了闪送员挂牌并对王超在闪送过程中的行为规范、配送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 , 且王超的收入由上诉人在收取订单费用后以劳务费的形式进行支付 。 因此上诉人与王超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 , 现王超在闪送途中将胡频撞伤 , 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雇主责任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据此可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不认可平台方与闪送员只是合作关系 。 那么 , 平台在运营过程中 , 对闪送员是否有意外、工伤等风险保障?就相关问题 , 时间财经致函同城必应公司 , 截至发稿 , 未获答复 。 (北京时间财经谭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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