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 “李心草案”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昆明警方回应六大疑问(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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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 被告人罗秉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 。 法庭上 , 罗秉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
9月19日上午九点 , 庭审正式开始 , 李心草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罗秉乾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 , 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 罗秉乾的辩护人认为 , 罗秉乾只是一个聚会的邀约者和共饮者 , 当晚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 。 双方围绕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两轮辩论 。
罗秉乾的辩护人:从本案来看 , 罗秉乾的行为就是一个邀约大家聚会然后再提议大家饮酒的行为 , 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 , 也不是犯罪行为 。 其次 , 在本案当中 , 罗秉乾在预见到李心草会实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时候 , 采取了至少他认为他能够做到的行为和措施 。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 公诉人认为 , 罗秉乾作为三场酒局的提议者 , 在李心草醉酒出现异常后 , 已经具有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 他所实施的俯身贴近和打耳光等不当行为 , 直接刺激了已经醉酒的李心草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 , 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 , 是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刺激了李心草 , 加剧了其人身危险 , 因此 , 公诉人想说的是 , 罗秉乾的行为与李心草的坠江溺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
公诉人:你发现李心草有不正常情况 , 为什么不选择报警或者把李心草送到医院呢?
被告人 罗秉乾:我觉得是因为我的社会经验缺乏 , 我认为110民警不会管类似这种喝完酒发酒疯的情况 , 对于120我认为我承担不了医疗费用 , 还有一个原因是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李心草旁边看护着她 , 每一个分钟都有一到两个人在看护着她 , 认为她不会出现意外 。
庭审过程中 , 罗秉乾当庭认罪认罚 , 对于自己当晚的行为表示后悔 , 并向李心草的母亲致歉 。
被告人 罗秉乾:对这件事我感到特别愧疚 , 也特别抱歉 。 因为当天李心草是和我们在一起 , 我们却确实没有保护好她 , 致使这样悲剧的发生 。 但请相信我的内心是绝不希望、也绝不想要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 。 对此我深表惋惜 , 最后在这里对心草妈妈说一句 , 对不起 。
合议庭根据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 认定罗秉乾应当对李心草的死亡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责任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秦冬冬:在李心草出现一系列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后 , 罗秉乾不仅没有采取比如说送李心草就医、停止饮酒或者说送李心草回宿舍休息等正确的措施 , 反而是继续饮酒 。 并且在这个过程中 , 用打耳光这种不当的行为 , 又进一步刺激了李心草 , 最终导致李心草的死亡 。 我们认为罗秉乾的一系列行为 , 与李心草最终坠江 , 他是负有过失(责任)的 。
专家:共同饮酒出意外 共饮者需担责
李心草 “李心草案”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昆明警方回应六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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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聚会中因为饮酒过量 , 醉酒者发生意外致伤或者致死的悲剧 , 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 同桌饮酒的人对醉酒者有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这起案件又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介绍 ,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 聚会饮酒的过程中 , 当有人醉酒 , 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 。
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 , 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 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 , 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 , 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 , 你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你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 , 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由于饮酒过量、救助不当 , 四个年轻人一场原本平常的朋友聚会 , 结局最终变成了一人坠江溺亡 , 一人承担刑事责任 。
任某燊:这一次出去本来我们俩就以为是个普普通通的、像以前一样的喝酒逛街的经历 , 没有觉得会发生什么意外 , 日子还会像以前一样 。 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次 , 我就永远地失去了她 , 她也失去了生命(哽咽) 。
生活中没有如果 , 只有后果和结果 。 这起醉酒引发的悲剧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 专家提醒在校读书的青年学生 , 更要注意聚会饮酒时的文明节制与相互保护救助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只有把你同行者、同饮者这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诉求 , 纳入到你的视野里面来 , 这样的公民才是负责任的 , 真正有法律意识、有伦理意识、有担当意识的新时代的公民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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