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政法综治|东方时评丨要用法律堵住“硬币报复”的漏洞

作者:丁慎毅来源:东方网选稿:郁婷苈
长宁政法综治|东方时评丨要用法律堵住“硬币报复”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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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中女子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 , 通过劳动仲裁 , 得以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 。 9月14日 , 她应约前往劳动仲裁部门领取补偿金时 , 公司方面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 。 她称 , 对方拉来的都是一角的硬币 , 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 , 因此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涉嫌侮辱 。 (9月15日红星新闻)
用硬币支付补偿金 , 说“涉嫌侮辱” , 在我国法律上找不到证据 。 所以 , 我们在媒体报道中不鲜见用人单位用硬币支付拖欠工资、赔偿件的报道 , 最后往往是受害人自认倒霉 。 这种做法确实很让人恼火 。
在本案中 , 公司会计俞某表示 , 张某在公司上班期间“一直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 调岗也不同意 , “我给钱 , 确实是给得很不痛快的 , 我没有说‘不给一分钱’ , 但是我觉得我以任何方式给 , 都没问题吧 。 ”确实 , 公司不违法 , 只是在找心理平衡 。
但这样的做法 , 损人不利己 。 公司要凑出这么多零钱 , 还要和张某一起数钱 , 对张某也是个负担 。 从心理学上说 , “谁跟我过不去 , 我也不让他/她好过”的报复行为 , 称为海格力斯效应 , 这种心理效应会导致人与人之间或群体间的冤冤相报 , 至使仇恨越来越深 , 双方都受害 。
要化解这种不良的心理效应 , 以及带来的危害 , 不能完全指望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宽容、忍耐 , 否则就没有这样的事了 。 那么 , 更好的办法就是用法律来堵住这个漏洞 。
一是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 ,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补偿金等支付方式 , 比如要求转账支付 。 如果用人单位此后用硬币支付 , 则违反劳动合同法 。 劳动者可以要求仲裁部门或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错误 , 甚至可向用人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长宁政法综治|东方时评丨要用法律堵住“硬币报复”的漏洞】二是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在仲裁或判决时 , 可以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 , 责令用人单位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 。
在本案中 , 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 在公司提出现金支付后 , 他们通知了张某到场领取 。 “我们仲裁了 , 具体他们怎么支付 , 我们就管不了了 。 ”这样的做法 , 显得为民意识尚有欠缺 。 仲裁部门既然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 就应该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从朴素正义观的角度出发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责令用人单位以最方便受害人的方式来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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