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云南男子20年前“被5人砍杀”仅1人获刑 县纪委监委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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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迎迎
尽管距离案发已经过去20年 , 但向明钱告诉记者 , 他对当年砍杀父亲的凶手的样子“永远都不会忘记” 。
2000年8月27日傍晚 ,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场坝镇老街发生一起杀人案 , 这场邻居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中 , 向明钱的父亲向文志被杀身亡 , 向明钱持续发帖称张家有5人参与“砍杀” 。
事后 , 五人中的张某奇外逃 , 直到17年后在福建落网 , 被法院认定为该案的凶手 。 其余的四人(包括事后被认定参与砍人的张某明)则因“证据不足”至今安然无事 。
对于这起案件 ,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此前已做先期报道 。 9月15日下午 , 记者从当时的办案民警处获得最新进展 , 该民警称镇雄县纪委监委目前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
与此同时 , 受害人向文志的家属继续质疑 , 称这起案件“不是一个人作案” , 希望予以彻查 。
嫌犯称“砍了三刀” 被害人身上却有7处损伤
2000年8月27日中午 , 家里人都到镇雄县买电视接收器 , 当时还只有9岁的向明钱与邻居张家的孩子发生口角 。
傍晚 , 向明钱的父亲向文志和姐夫王建祥到张家理论 , 与张家人发生冲突 。 随后 , 惨案发生 。 在这场冲突中 , 向文志被人捅伤多处 , 被送到场坝镇卫生院后不治身亡 。
“当时他们家里有5个人参与了对我父亲的砍杀 , 分别是张某奇和张某明、张某安、张某武、张某英等 。 ”向明钱称 。 他对记者说 , 由于父亲进入张家后不久 , 灯就灭了 , 黑暗中他看不清楚父亲被砍杀的经过 , 但每当想起那天夜晚人影闪动中 , 父亲的“惨叫声” , 自己都会连连做噩梦 。
向明钱告诉记者 , 惨案发生后 , 张家人中的张某奇外逃 , 其余人则被派出所询问后认为“证据不足” , 一直平安无事 。 然而 , 他和家人一直没有放弃追凶 。 2017年8月25日 , 向明钱在福建发现张某奇 , 通知警方将其抓获 。
2018年10月10日 ,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被告人张某奇犯故意杀人罪 , 一审刑判处无期徒刑 。 事后 , 张某奇曾提起上诉 , 后又撤诉 。
在案件中 , 张家人一致表示是张某奇杀的向文志 , 张某奇本人对此也表示承认 。 然而 , 受害者向文志一家却认为 , 凶手“肯定不止张某奇一人” 。
记者注意到 , 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现场勘查笔录、向文志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显示 , 死者向文志身上至少7处损伤 , 且这些损伤分布在颈部、左胸、阴部等多处 , 尺寸大小不一 。 而张某奇在法庭供述中却称 , 自己在打斗中仅“用刀杀了向某1(注:向文志)肚子三下” 。
向明钱对记者说 , 父亲尸体上的多处刀伤 , 明显不止一种凶器 , “黑暗中 , 他(张某奇)一个人不可能做得到 。 而且 , 他说肚子捅了三刀 , 那胸口的致命伤是谁做的?”
该案代理律师、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珮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 , “受害人身上有多处刀伤 , 伤口也不一样 , 不是同一个人砍的” 。
律师称“书证等材料缺失”致案件难认定:17年没抓人全国罕见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鉴定报告明显不一致 , 为何法院仍认定张某奇一人为作案凶手?
对此 , 王珮表示 , 他不能妄加推测 , 但这个案子拖这么久 , 当事双方对当时的细节不可能记特别清楚 。 更关键的是 , 当年警方的很多办案材料缺失 , 相信也是17年后难以复盘具体案情的重要原因 。
“阅卷的时候 , 很多书证都没有了 , 只有法医的验尸报告和现场勘验报告 。 笔录也是2017年后补的 。 ”王珮表示 , 如果警方能及时抓到嫌疑人 , 如果当时的办案材料都在 , 该案不会搞到现在这么复杂 。 “说实话 , 这么明显的案件 , 这么多年没抓到嫌疑人 , 放在全国都比较罕见 。 ”
在接受采访时 , 向明钱向记者提供了多张其父被杀时身着衣物的照片 , 上面的刀口清晰可见 。 他说:“我父亲被杀时穿的衣服 , 我们整整保存了17年 , 直到张某奇被抓后才交给警方 。 家属都能把这些东西保存这么好 , 我不明白 , 为什么当年的办案材料在公安机关还能找不到了 。 ”
蹊跷的另一嫌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变“故意伤害” , 不予起诉
除了“多人作案变一人获刑” , 向明钱同时质疑:“这起案件的另一嫌疑人张某明被大案变小案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变成故意伤害随后被检察院以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不予起诉 。 ”
【映象网|云南男子20年前“被5人砍杀”仅1人获刑 县纪委监委已立案】向明钱提供给记者的 , 镇雄县、昭通市两级检察院出具的两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均显示 , 该案件是按照“张某明、张某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的名义移送审查起诉 。 不过 ,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却在2018年对张某明做出不起诉决定 , 决定书中称:“该案件被昭通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我院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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