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3岁半上二年级13岁高考发生什么事了?少年3岁半上二年级13岁高考时间过程详解( 二 )


国外犯罪心理研究提出 , 当未成年人出现行为问题时 , 最合理的措施是将孩子放归家庭 , 对家庭父母进行干预 。 社会干预不能替代家庭 , 而是介入家庭 , 增加一种教育的力量和指导 。
【少年3岁半上二年级13岁高考发生什么事了?少年3岁半上二年级13岁高考时间过程详解】目前 , 对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年龄又在14周岁以下的孩子 , 我们的刑事政策几乎空缺 。 有的将他们送入收容教养所 。 但是 , 收容教养所和工读学校的区别在于 , 收容教养的管理者是民警 , 他们只有管理能力 , 缺乏教育能力;而工读学校80%的管理者是老师 , 有条件的工读学校还会让未成年人在周末回家 , 不割断孩子的亲情关系 , 这也是少年收容所缺乏的项目 。
我不赞同降低刑事年龄 。 当孩子出现犯罪行为时应该启动的是少年司法 , 而不是刑事处置 。 我最想呼吁的是 , 法学界要关注少年刑事司法的细节 , 有刑就应该有罚 , 对少年也要有处罚项目;但这个项目“罚”不是重点 , 重点是如何强制治疗和强制教育 , 落在治疗和教育上 , 前提是“强制” 。
对已经出现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没有强制方式;否则 , 无法实现教育与矫治 , 而且对社会安全也是不负的 。 强制不能以罚为操作 , 而应给予这类未成年人生活基础的照顾与能力赋予 。 这才彰显社会人文、人性以及公平 。
我国少年司法可以向国外学习 , 增加警告令、养育令、抓逃学令、宵禁令、服务令等 。 一旦孩子出现危害行为 , 就有相关的机构启动背景调查、制定保护计划、或予以警告等专门用于保护或处罚的法令 。
与其降低刑事年龄 , 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3岁半上二年级13岁高考发生什么事了?少年3岁半上二年级13岁高考时间过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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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
提问:未成年人弑亲案接连发生 , 在现今的社会、法律状态下 , 您是否认同降低刑事年龄?
陈兴良:弑亲案件对于建立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落实《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此款规定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编者注 。 )所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是一个接入点 。
我认为考虑刑事年龄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实证资料 。 刑事年龄调整应当基于一定的实证资料得出结论 , 这样才能使刑事年龄调整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基础之上 。 在没有办法全面掌握这些数据之前 , 对于刑事年龄是否降低的讨论就变得非常虚幻 , 没有事实基础 。
二是刑事政策 。 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总体来看 , 我国的刑事政策打击比较严厉 。 在这种氛围下 ,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采取了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 , 不仅刑事年龄设定较高 , 且未成年人犯罪处刑较低 。 在这种情况下 , 降低刑事年龄不符合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整体刑事政策 。
三是如何看待国外较低刑事年龄的规定 。 从世界范围来看 , 我国的刑事年龄是比较高的 , 但我国对于刑事年龄的规定不能仅看法律上对于年龄的设置 , 还要做实质性的比较 。 与其说降低刑事年龄 , 不如建立一项少年司法制度 , 即对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受到刑法处罚的人 , 应当有一套相应的处置措施 , 使他们在少年司法范围内受到一定的管束 。 这是当务之急 。
有关收容教养问题 。 对于没有达到刑事年龄而不追究刑事的人应该受到管教 。 对此 ,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进行了规定 。 这条法律是少年司法的基础 。 然而遗憾的是 , 虽然《刑法》有此规定 , 却始终没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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