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合同|重大变革!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以下简称《部意见》),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成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一、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事项指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等。主矿种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明确的主要矿种。同类矿种指《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
(一)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锰12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及相关事项管理。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种详见附件1。市(州)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
(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原则上不跨市(州)级行政区划。因矿床条件确需跨市(州)行政区设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管辖,涉及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应出具初审意见(模板详见附件4)。
(三)勘查开采共伴生矿种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变更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
二、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四)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人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五)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情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1.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矿业权新立登记的;
2.探矿权转采矿权新立采矿权登记的;
3.扩大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主矿种变化、增列矿种矿业权变更登记的;
4.2020年5月1日前已设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到期需要探矿权延续登记的。
矿业权人应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范本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六)取消部分事项
1.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2.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开采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3. 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DB52T 1433-2019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4.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非油气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详见附件3)。
(七)优简相关事项
1.“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矿业权抵押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矿业权不得抵押。抵押人已将抵押物(矿业权)抵押给抵押权人的,可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需解除抵押备案的,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八)明确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改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方式。适用以计算方式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不再与“三合一”方案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挂钩,计算方式改进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市场基准价×拟动用资源储量。拟动用资源储量=推荐生产规模×发证年限×1.5(备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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