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精选|| 专利等同侵权比对的前提条件,疑案探析( 三 )


专利等同侵权比对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 , 进行专利等同侵权比对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
首先 , 相同侵权的比对判断 。 在专利侵权比对中 , 应先进行相同侵权的比对判断 。 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较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技术特征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即构成相同侵权 。 如果已经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构成相同侵权 , 则无需再进行等同侵权的比对判断 。 只有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 , 才考虑进行等同侵权的比对判断 。
其次 , 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 从等同侵权比对判断的发展来看 , “整体等同”的理念和比对方法容易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任意扩大 , 故被“逐个要素比较”等取代 。 在我国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 , 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可见 , 在进行专利等同侵权比对之前 , 应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等是否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 如果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 则由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 , 亦无需再进行等同侵权的比对判断 。
第三 , 是否存在可供专利等同侵权比对的相对应技术特征 。 既然要进行比对判断 , 显然要具有可以比对判断的对象 , 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是否存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 。 只有具备该条件 , 才有等同比对的可能性 。 此时 , 应当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恰当的解释 , 从而确定其各项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 。 同时 , 对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解构分析 , 确定其各项技术特征;再将两者进行比较 , 明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括可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确定的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可供专利等同侵权比对判断的技术特征 。
最后 , 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 专利权人通过提交专利授权的申请材料 , 经过批准获得专利 , 从而取得可以对抗社会公众的专利权 。 而专利的等同侵权比对实际上突破了专利权利要求文本中的语言文字限制 ,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 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 因此 , 专利等同侵权比对应以谨慎、合理和必要等为原则 , 并考虑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等的限制性作用 , 将专利等同侵权比对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
综上 , 当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 无可供专利等同侵权比对的相应技术特征时 , 无需、也无法进行等同判断 。 基于此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后 , 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一揽子解决争议的协议 , 较好地解决了纠纷 。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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