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北京: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可获资金补助,集体宿舍5万元/间( 二 )


第九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 。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 。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全部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
(二)非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的50%;
(三)集体宿舍不得上涨 。
3年后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套、间补助 。 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 , 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 , 集体宿舍(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居住人数4至8人)5万元/间 。
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套(间)不予补助 。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建设费用 , 包括偿还借款本息、建筑安装、装修、项目自身应负担的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 。
已竣工的项目 , 专项资金可用于后期运营相关支出 , 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
第十三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在企业承诺可追溯的前提下 , 可以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专用账户 , 实行专款专用 。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于专项资金到账后每季度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 直至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 。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 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
第三章 改建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 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一)符合本市改建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三)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
(四)房源全部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五)项目实施主体承诺租金及涨幅符合规定 。
第十六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 。 首期租金不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 , 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不得上涨 , 3年后租金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间补助 。 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 , 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改建发生的装修费用 , 和项目后期运营支出 , 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请 , 全程网上办理 。 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 ,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并提交项目建设计划、租金测算说明、履约承诺等资料 。 区住建(房管)部门通过网上信息共享调取申请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材料 , 实行网上审核 。
第二十条 区住建(房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 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 ,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 符合条件的 , 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 , 出具初审意见 。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资金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 , 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房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享受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汇总各区上报的补助情况 , 并书面送市财政局 。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 ,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及实际进展 , 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 , 及时向各区预拨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区资金拨付情况 , 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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