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重磅!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不再报销!

7月31日 , 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药品|重磅!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不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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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药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具体如下: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 , 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 , 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 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 , 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 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 , 《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 既尽力而为 , 又量力而行 , 用药保障水平与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 , 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 , 适应临床技术进步 , 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 , 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 《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 , 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 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 , 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 , 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 , 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 , 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 , 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 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 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 , 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 , 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 , 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 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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