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吗?为什么


养老金|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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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流云在草青青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 , 有的人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 有的人不可以 。 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可以 , 后面我会具体说明 。
在社会上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细分为个体户、工商业者、在人才或职介托管档案缴纳社保的社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或类似机构缴纳社保的普通灵活就业人员、4050享受政府社保补贴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当然 , 也可以概括为 , 不是在用人单位退休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或各类社会退休人员 。
这些人中 , 只有一部分人是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 , 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 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个条件以前一定曾经是国企、县级及以上大集体 。 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且属于正式职工 , 并有人事档案材料能够佐证以往身份 。
后来因各种原因 , 如下岗、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 , 主动或被动离开原单位 , 后来在社会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 在社会上办理退休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
第二个条件必须属于具有有效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中人 。
何谓中人?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认定?
1、企业类
前国企及县级以上大集体工作人员 , 必须是在当地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绝大多数地区是在1992年至1996年 , 如北京是1992年10月) , 已经正式参加工作 , 并且是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 , 个人缴费制度后退休的人员 。
在1992年至1996年 , 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 , 正式的 , 连续的有人事档案佐证的工龄 , 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2、机关事业单位类
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必须是在2014年10月1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前正式参加工作 , 并且是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
在2014年10月1日前 , 正式的 , 连续的有人事档案佐证的工龄 , 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3、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其他类型
除以上两种情形 , 以下有人事?档案材料佐证的情况 , 也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主要有军龄、上山下乡期间、公派上学、留学、学习或培训 。
4、视同缴费年限作废的主要情形
违法犯罪 , 或被单位开除的 , 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废 。
出狱后或被开除后 , 重新参加工作的 , 重新产生的视同缴费年限 , 另当别论 , 符合政策规定的 , 仍然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第三个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能形成连续工龄 , 方可激活并认定为有效 。
以某企业职工为例 , 1975年参加工作 , 1992年9月辞职 , 当地是1992年10月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 , 该职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 之后也没有进行补缴 ,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该职工1992年9月及以前的工龄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视同缴费年限 。
即使之后进行了补缴 , 如果1992年9月和1992年10月 , 没能连续起来 , 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无效 。
如果他是1992年10月辞职 , 在单位只缴纳过一个月的养老保险 ,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也形成了连续工龄 , 那么该职工之前的工龄 , 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也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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