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专家热议中国版集体诉讼选案标准,强调法定、公益、效率( 二 )


搭建公平透明的选择机制
对投服中心而言 , 能否有效利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维护好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 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 关键的一步在于是否能选择适当的案件参与诉讼 。
【第一财经|专家热议中国版集体诉讼选案标准,强调法定、公益、效率】叶林认为 , 在案件筛选中 , 投保机构应当搭建公平与透明的选择机制 , 根据案件社会影响、胜诉概率因素、案件的典型性、案件诉讼请求等做出合理的权衡斟酌和选择 , 提高代表人诉讼运行的有效性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试行)》”)第四章规定 , 投服中心在决定是否参加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时需遵循四个步骤:初步筛选——预研报告——专家评估——最终决定 。
在初步筛选环节 , 《规则(试行)》第16条列有3项主要标准:第一项是“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第二项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第三项是“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 。 在预研报告环节 , 《规则(试行)》第17条明确预研报告应包括公司信息、案件信息、法律争点和其他需考虑因素等4项内容 。 目前专家评估环节所罗列的考虑因素比较宽泛 , 未来需要进一步聚焦 。
郭雳认为 , 在把握“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这项标准时 , 可重点考虑“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 这样理解有助于适当降低门槛 , 扩大可选案件的范围 。 同理 , 建议适度从宽解释“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标准 。
“从震慑潜在违法的产出看 , 当然要选择能带来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张巍认为 , 大概两类案件最有可能产生这样的影响 , 一类是叫违法者从天堂堕入地狱的案子 , 就是能让实施证券欺诈者付出大量赔偿 , 直至倾家荡产的案件 。
他同时称 , 第二类能产生重大震慑影响的案件是出乎意料的案件 , “也许这类案件的整体社会效应不如前一类火爆 , 但它属于精准打击 。 对那些有违法的念头 , 正想要试探执法者能耐的人来说 , 这样的精准打击最能瓦解其侥幸心理” 。
“要找到这样第二类案件 , 投服中心就不能顺着已经产生的社会影响来按图索骥 , 不能让有心违法的人抓到投服中心选案的规律 。 所以 , 投服中心选案不要根据行业、规模、股价、声誉等外在指标形成系统性倾向 , 而是要注重有没有违法行为的嫌疑 。 ”张巍称 , 真正有意义的集团诉讼是作为独立于行政监管 , 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制 。
针对预研报告环节 , 郭雳提出两项改进建议 , 一是将替代救济途径作为选案因素 。 如果投资者能够通过示范诉讼、责令回购等制度工具更加高效地获得救济 , 则投服中心可以考虑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 二是将案件胜诉概率作为选案因素 。 如果投服中心在分析案件法律争点后认为该案获得赔偿的希望不大 , 则可选择不参加该案 , 而把宝贵资源投入其他案件中 。
在郭雳看来 , 专家评估环节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定位有待实践检验 , 从程序便利角度出发 , 建议将专家评估环节设为可选程序而非必备程序 , “因为有些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争议不大 , 召集专家进一步论证评估的辅助判断作用可能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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