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禁毒报|吸毒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二 )


在实践中 , 这将导致行为人被采取措施的频繁变更 , 可能不利于社区戒毒的效果 , 例如行为人在被决定社区戒毒之后 , 又因为毒品犯罪被羁押 , 此时社区戒毒应当中止 , 如果对行为人变更强制措施了 , 例如其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那么社区戒毒应当恢复 ,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 , 其犯罪行为被起诉和审判 , 判决收监执行刑罚 , 社区戒毒需要终止 , 如果收监执行拘役 , 那么最短一个月就可以出狱 , 这个期限比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还要短 , 但依然也不再执行社区戒毒措施了 。 因此 , 二者如何衔接 , 还有待考量 。 对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员 , 《戒毒条例》第36条规定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 , 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 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 , 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这一条实际上是将刑罚、强制性行政处遇以及临时性的羁押都用来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 而不再并合执行 , 因为这些措施的强度与强制隔离戒毒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 为了保障行为人的权利 , 自然不能并合执行 , 而由于这些强制性措施并没有戒除毒瘾的措施 , 因此要求“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 与此同时 , 立法者也考虑到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大于刑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情况 , 所以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 , 强制隔离戒毒应当继续执行” , 以此在公民权利和执法权威之间保持了适当的平衡 。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宋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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