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例涉穿山甲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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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20年9月3日 , 郴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谢某强、谢某进、谢某文侵权纠纷一案 , 郴州中院副院长唐超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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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湖南省首例涉穿山甲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谢某强、谢某进、谢某文三人在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开办“老谢野味销售部” , 非法从事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穿山甲及其制品的买卖活动 。 2017年2月至12月 , 谢某强、谢某进、谢某文三人共从他处购买和售卖穿山甲活体7只 , 穿山甲冻体11只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 , 谢某强、谢某进、谢某文非法购买和售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穿山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庭审过程中 , 谢某文当庭表达了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忏悔 , 并愿意以自己的行动去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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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全面禁止食用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 本案作为湖南省涉穿山甲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 在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 , 对于倡导文明餐桌以及《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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