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商品|侵权假冒商品不再“一烧了之” 按垃圾分类要求区别处置

近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坚持依法处置、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 。
根据《意见》要求,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将不再“一烧了之”,而将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的分类处置要求区别对待,可回收利用的将优先拆解、冶炼、化浆 。侵权假冒易发时段,普通消费者也将有望“围观直击”销毁现场,以期形成震慑效应 。
区别对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说:“依法制定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文件,是规范销毁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意见》明确,对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要按照分类的要求区别对待 。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状态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 。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并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 。而属于危险物品的,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 。
《意见》规定,按照侵权假冒商品的性质不同,销毁时限也有差异 。其中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留的物品,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 。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销毁;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对是否销毁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有关机关应当对涉案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予以销毁 。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还要注重污染防控 。《意见》提出,根据罚没的侵权假冒商品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

全程监督
据悉,此次《意见》在今年6月初形成初稿,全国双打办及八部门经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及法律专家、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于6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社会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上述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会商研究,按照“能吸收、尽吸收”原则依法予以采纳,于8月14日正式联合印发 。
采访人员注意到,此次《意见》特别强调了处置侵权假冒商品,将全程监督 。
根据《意见》规定,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相关执法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时间,自觉接受相关执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相关执法办案单位,报告中应载明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种类、数量、视频等 。相关执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罚没侵权假冒商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 。
此次《意见》明确了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工作的两个重要内容:一个是明确销毁范围,即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 。
另一个是明确销毁时限,即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法审结案件后应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 。但两种情形例外:第一种是提前销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第二种是滞后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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