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强化品种权法治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强化品种权法治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 杨东霞 汪明
“仓廪实、天下安” , 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的头等大事 。 我国粮食生产受到人多耕地少、耕地质量偏低、水资源不足等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 , 同时国际形势变化尤其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了全球粮食供应链 , 加上蝗灾和水灾叠加 , 给我国粮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 种子是粮食生产的根本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 我国粮食生产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科技进步 , 现代种业在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
【粮食安全|强化品种权法治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品种尤其是新品种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前提和关键驱动力 。 而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 , 离不开法治保障 。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 , 在此基础上 , 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复审规定、命名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 , 2016年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 , 显著提升了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位阶 , 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 ,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确定最高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 先后发布11批保护名录 , 涵盖191个植物属种 , 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 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相结合 , 实体、程序和技术规范有机配套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规范体系 , 其对促进种业育种创新、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用关键、意义重大 。

当前 , 我国粮食安全对加快培育高产高效、绿色生态、优质安全、冬旱广适的农作物新品种提出了更高要求 , 我国主要农作物尤其是玉米、水稻、小麦等 , 许多品种的遗传背景相似度较高 , 差异化少 。 而现行制度对原始创新品种的保护不够 , 在品种全链条、全要素、全过程的保护等多方面存在不足 , 对侵权惩罚力度不够 。 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 , 应当高度重视品种权保护 ,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 加大执法力度 , 全面提升品种权保护水平 。
加快完善品种权保护制度 , 推进建立民事、行政衔接紧密的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 。 加快立法层面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修订 , 在认真研究WTO的TRIPS协议和UPOV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基础上 , 根据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和农业的发展需要 , 适当借鉴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经验加快立法 , 科学界定品种权的权利范围 。 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鼓励育种创新 , 加快品种保护测试新指南的研发 , 及时发布第12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 扩大新品种保护种类 , 将实质性衍生品种及其侵权产品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 延长品种保护链条 , 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 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 加快推进司法解释 , 针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的新问题加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 推动修订司法解释 。 针对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 如农民权利、赔偿额度、科研豁免、举证责任、诉讼资格、权利用尽、鉴定机构等出台行政执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 规范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 , 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 。 加强品种保护司法指导案例的公布和运用 , 统一全国新品种保护司法裁判标准 , 规范司法裁判行为 ,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 推动商标命名和新品种命名规定上的相互衔接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 实现商标命名和新品种命名规定上的相互衔接和名称管理协作 。
加强品种权执法 , 加快建立包括农业、市场、公安等多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的执法机制 。 首先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契机 , 强化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 打击侵犯品种权违法行为 。 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和加强人员装备 , 打造品种权执法统一平台 。 加强部门、区域协作 , 加大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联动 。 其次要加强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 加强执法取证和对制售假劣种子案件的司法移送处理 , 提高违法成本 。 完善新品种保护检测体系 , 完善DUS测试指南和分子鉴定标准 , 充实基层执法快速检测设备 , 梳理和统一标准品种样品 , 建立统一的标准样品库、品种分子检测和田间测试数据共享平台 , 建立和公布执法检测机构 , 明确检测范围和统一互认检测标准 , 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维权 , 便利检测取证 ,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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