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洗浴会所性侵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
编者语:《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 ,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被害人不再专属于妇女和儿童 , 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救济不再是法律的空白 。【案例】 十九岁的杨某高中毕业 , 无合适工作 , 经同村在城里打工的朋友介绍 , 在城里一家洗衣浴会所做服务生 , 杨某是个老实孩子 , 边工作边复习功课 , 准备来年的高考 。 2019年12月份一天 , 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 , 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 , 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 。 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 , 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 , 期间 , 杨某喝了她们递给的一杯饮料 , 三名女性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 长达两个多小时 , 杨某突然休克 , 三人吓坏了 , 连背带驮将杨某背到楼下 , 打出租车送至医院 , 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 但杨某失去了性能力(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
现实中 , 我们经常听或讨论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 , 往往把女性作为性侵害的受害者 , 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并不鲜见 , 可能出于观念问题 , 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 , 那么女性性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 构成何罪 , 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 , 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 , 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 , 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 , 因此 , 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 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 因 , 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 , 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 , 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 , "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 , 也包括男性 。所谓猥亵 ,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 , 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 , 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 , 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 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 , 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 , 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 不包括性交行为 。 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本案中 , 三名妇女利用麻醉的方式 , 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 涉嫌强奸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本案中 , 三妇女的猥亵行为致杨某丧失性能力 ,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三妇女的行为已涉故意伤害罪 , 当然根据当时情况 , 不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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