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人士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二 )


《条例》对破产清算规定了3年的考察期 。 考察期间 , 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 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 如果违反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 , 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
《条例》还从限制消费、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贷额度三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条例》的解读中称 ,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 ,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3、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方式如何选择?
《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 其中主要是清算和重整两种 。
破产清算 , 即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 , 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 , 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 经过考察期 , 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 , 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 考察期内将进行消费行为限制 。
重整 , 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 , 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 , 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 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 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至重整程序终结(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重整期间 , 不超过6个月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 可延期 ,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
中伦律所解读称 , 重整程序中 , 相较破产清算程序 , 债务人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为宽容 。 如对于消费行为、出境等行为的限制 , 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即可解除 , 重整程序中也无任职的限制 。
何欢告诉第一财经采访人员 , 这两种程序的主要区别是债务人未来的偿债能力 。 清算程序理想的适用对象是陷入重整困境并且未来没有清偿能力的人 , 重组程序适用陷入困境但有清偿能力的人 。
4、保护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条例》是侧重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保护呢?
何欢认为 , 不存在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哪方利好 , 在理想的状况下 , 破产法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有利的 , 对社会也是有利的 。
“对于债权人来说 , 造成其受损的是债务人财务困境的发生 , 而非破产法的存在或破产程序的启动 。 破产程序恰恰是去处理债务人的财务困境的 , 以达成有利于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内的整体利益为宗旨 。 如果债权人是银行 , 实际上银行守着烂账是没用的 , 破产后银行至少能拿到一部分赔偿 , 而债务人可以摆脱账务 , 获得重生 , 重新获得利益的均衡点 。 ” 何欢表示 。
中伦律所认为 ,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和目标在于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 , 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 债务免除制度又与避免恶意逃废债务的立法目标紧密相连 , 因此 , 制度的设计应当追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衡 。
5、个人破产会被债权人滥用吗?谁会来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不存在争议 , 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条例》规定规定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何欢表示 , 美国99.7%以上的破产案件都是债务人主动申请 , 从申请破产的动机来讲 , 一般来讲都是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
“债权人首先考虑的是个别执行 , 因为强制执行拿到的赔偿都归自己 , 申请破产则需要跟其他的债权人分享债务人的资产 , 只有执行当中落在后面的债权人才会有动力去申请破产 。 而实际上 , 只要个人破产法能够提供一定的救济 , 等不到债权人行动 , 债务人就会主动申请 。 ”何欢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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