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谁死伤谁有理?不!广东这些案件中被告人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二 )


3、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张某所持的一把刀片是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 , 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 , 没有明确的伤害目的 , 也没有给雷某造成重大伤害 。 且其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 , 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 。 在被路人拉开后 , 张某也没有持刀再攻击行为 , 其在看到马路边有警车路过时还主动上前招手求助 。
综上 , 广州中院认为 , 上诉人张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采取持刀将她人划成轻伤的行为 , 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 2019年10月 ,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无罪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在女性朋友家做客被其男友殴打
被打男子持小刀还击被认定正当防卫
余某森 , 男 , 1993年出生 , 住广东省新兴县 。
广东省新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 , 自诉人余某森与梁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 2018年12月7日中午 , 梁某某约江某东(男、1984年生)、黎某玲到其位于新兴县的出租屋内吃晚饭 。 15时许 , 江某东先行来到该出租屋 。 期间 , 余某森多次拨打梁某某电话 , 但未接听 。
余某森于16时30分许到达梁某某出租屋敲门 , 在未得到梁某某允许的情况下 , 余某森采取踢门方式将房门踢开进入到出租屋内 。 余某森在看到江某东在出租屋内后遂上前殴打江某东 , 将江某东推打进出租屋的厨房内并将江某东按倒在台几上继续殴打 。 江某东在厨房台几上拿起小刀推开余某森 , 小刀刺中余某森左肋部 , 梁某某上前抱着余某森 , 江某东遂挣脱离开出租屋 。
余某森因伤被送至新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 , 其损伤程度后鉴定为轻伤一级 。
法庭上 , 被告人江某东辩解:余某森在殴打他的过程中 , 江某东本能的躲避不法侵害 , 挣脱过程中 , 在无法逃跑的情况下无意使用小刀防卫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新兴县法院认为 , 自诉人余某森无故闯进他人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江某东按倒在厨房台几上殴打 , 情急之下 , 被告人江某东在挣脱自诉人余某森殴打的过程中使用台几上摆放的小刀致余某森受伤 , 小刀并非被告人江某东事前准备 , 且被告人江某东在受到紧急不法侵害时 , 不能强求其对工具进行选择 , 并无伤害的故意 。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江某东在被余某森推打至厨房期间无还手 , 被告人江某东在厨房茶几上随手拿起工具推余某森后挣脱逃跑 。 侦查实验证实被告人江某东所处位置及情景逃跑难度较大 。 自诉人余某森提出其损伤是被告人江某东在其挎包取出的弹簧刀故意伤害所致的陈述与本院查实事实不一致 , 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 , 法院不予采信 。
综上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江某东在被余某森无故殴打且逃跑难度较大情况下 , 其法益受到紧迫的不法侵害 , 而使用防卫工具致伤余某森 ,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 属正当防卫 , 被告人江某东无罪 。 江某东无伤害故意 , 实施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 江某东在这过程中没有过错 , 自诉人余某森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
2019年12月 , 广东省新兴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东无罪、驳回自诉人余某森的诉讼请求 。
离婚期间丈夫突然持刀伤妻
妻反击丈夫被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查明 , 自诉人梁某峰与被告人袁某梅于2011年结婚 , 婚后与梁某(梁某峰与其前妻所育)、被告人成某英(袁某梅与其前夫所育)共同居住、生活 。 梁某峰与袁某梅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 袁某梅遂于2019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7月29日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 佛山中院于10月21日维持一审判决) 。
2019年3月28日14时许 , 梁某峰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袁某梅、成某英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地中海路古三橡胶制品厂西侧露天停车场 , 以取走停放在该处的粤X号牌小汽车 , 在将车辆启动及清理之后 , 梁某峰突然从背后一手勒住袁某梅的脖子 , 一手持水果刀捅刺袁某梅背部 , 袁某梅随即抓住水果刀刀刃位置与梁某峰拉扯并被梁某峰按倒在地 。 成某英见状上前推开梁某峰并夺刀 , 梁某峰仍扯住袁某梅的头发并踢打成某英 , 成某英持抢得的水果刀捅刺梁某峰背部 , 过程中致水果刀断裂并掉落在地 。 随后 , 梁某峰从放置在车辆后座的一把雨伞中又取出一把水果刀并指向袁某梅 , 扯住袁某梅的头发 , 袁某梅将刀夺过后多次捅刺梁某峰腿部致梁某峰倒地 。 过程中梁某峰、袁某梅、成某英均不同程度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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