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你支持吗,快件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将被罚款
厦门市近日通过的一则《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引起关注 。 未经消费者同意投入快递柜 , 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取快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 也是快递业最基础的规则 。 这点常识本不需要反复强调 , 但架不住现实凛冽 , 问题几乎无解 。 时至今日 , 智能快递柜仍是许多快递员的“偷懒神器” , 他们不提前打电话征求意见 , 而是往柜里一扔 , 短信通知了事 。 在“最后一公里”的广大农村 , 因为快递柜普及有限 , 有的甚至设置代取点 , 向消费者收取件费 。
当“不经消费者同意”成为潜规则 , 不仅给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 还会延伸出一系列风险 。 典型就是丰巢快递柜“二次收费”事件 , 人们纷纷质疑 , 送货到家本来就是快递员职责所需 , 消费者为什么要为他们的失职买单?而对此 , 各地邮政局除了表示“必须征求收件人同意”之外 , 似乎也拿不出更好的办法 。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成本太高 , 也不现实 。
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如此孱弱 , 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保护力度有限 。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 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 ”这里用的“应当” , 虽然是一种肯定性语气 , 但太过宽泛 , 没有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制约 。 这或许导致了规定效力有限 , 许多人干脆视而不见 。
【南方日报|你支持吗,快件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将被罚款】这次厦门新规的特殊之处 , 就是在如何“应当”上迈出了一大步 , 通过具体直接、清晰有力的规定 , 使得“应当”有了实质性的内容 。 譬如只要不征求同意就能被罚款 , 意味着消费者维权将不再“打在棉花上” , 而是有了真实的作用力 , 将对企业和快递员形成倒逼作用 。
厦门出台条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 也比较有示范意义 , 值得各地借鉴学习 , 推广普及 。
(此文章转载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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