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胶州检察院公开听证 助力民营企业建章立制防范职务侵占类案件发生

半岛全媒体采访人员 孙桂东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检察公诉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8月31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的两起职务侵占案分别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主任陈宝绪同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敏同志对活动全程监督 。
建章立制|胶州检察院公开听证 助力民营企业建章立制防范职务侵占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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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胶州某公司员工林某被公司派遣到临沂办事处工作,该公司临沂办事处就只有林某一个人,主要是负责发货和收货款 。林某在临沂办事处期间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日常的发货费用、代收款的手续费等与公司有关的事项都是由公司承担,可以先用代收的货款支付,然后再拿票据回去实报实销,但其个人的消费不可以使用代收货款 。
由于该公司驻临沂办事处只有林某一人,在临沂的事情也就是他一人说了算 。发货后代收的货款直接打到林某的银行卡上,每天的进账数额也只有林某知道,这让林某动了歪心思,他擅自使用公司进账的钱用来消费 。林某每个月向公司汇款一次,用当月的进账补上个月他花的钱,因为每个月都向公司汇款,所以公司一直没有发现林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 。在2017年林某还用公司的钱交付押金贷款给自己买了一辆车 。据林某交代,他也想过这些钱早晚得还,就麻痹自己到时候肯定有办法能还上代收款,所以就一直侵占公司的代收款 。林某持续职务侵占公司财物长达三年,案发时公司损失已达66万余元,截至判决时损失仍然不能追回,此行为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
犯罪嫌疑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无独有偶,在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职务侵占案中,犯罪嫌疑人辛某在胶州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职务期间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开具销售单不入公司账私自收取货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
办案检察官经过分析该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和背后成因发现两家公司在财务制度、内部管理和法制教育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为助力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公司利益再次受到不法侵害,胶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企业存在相关问题从完善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落实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检察建议 。
检察建议督促落实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徐玮对林某职务侵占案涉案企业宣读了检察建议书,被建议单位负责人从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开展法律培训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做出了针对性的回复,并表示已经将检察建议切实落实在实际生产和工作中 。
人民监督员表示第一次参加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活动,和以前传统的由企业单纯进行纸面回复不同,特点显著 。被建议单位当面回复落实情况,有需要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可以直接提出,沟通效率很高 。
检察建议公开送达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张玉珍对辛某职务侵占案涉案企业宣读了检察建议书,并向该公司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 。公司负责人表示检察建议书分析问题到位、翔实,公司将根据检察建议加强公司管理,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避免以后类似案件的发生 。
人民监督员表示本次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活动,邀请第三方代表参加,将法律监督的庄严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出来,被建议单位的负责人现场签收检察建议书,提升了监督活动的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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