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矫正“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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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 ,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延伸阅读:民法典新变化:紧急自卫权对正当防卫保护升级民法典逾十万字 , 浓缩起来 , 却只是两个大字:一个是“人” , 一个是“权” 。 从生命的孕育到逝者身后事 , 人生的每一步都在它的罩庇之下 。 您可能一辈子不跟刑法打交道 , 却时时活动在民事法律密密编织的防护网中——这是一部保护权利 , 帮助你活得有尊严、活得更幸福的宝典 。 从今天起 , 我们推出“民法典·新变化”专栏 , 用我们的每一篇解读 , 让您触摸和拥抱这部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
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时 , 危险境地可以适当反击 , 阻却违法 , 抗击暴力 ,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防卫” 。 已经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 赋予了自然人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 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 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 , 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诸如“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邢台入室反杀案”等被社会大众熟知的“正当防卫”案件 , 多是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 。 其实 , 民法领域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 , 当面对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轻微伤害时,同样没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还手反击的道理 。
在一起因正当防卫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中 , 赵某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 , 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 。 赵某打电话喊来朋友吴某帮忙 , 在吴某的持续追打下 , 王某打了吴某面部一拳 。 经诊断 , 吴某下颌骨正中骨折 , 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9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故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朝阳法院法官裴小星表示 , 上述案例正是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 裴小星指出 , 此次民法典有四个条款特别引人注目 。 其中总则编第181条 , 沿用了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 , 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此外 , 人格权编的第1002条、1003条、1004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这三项权利 。 “上述四个条款统合后 , 被学界认为形成了民法领域的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 ”
在裴小星看来 , 上述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 , 明确自然人享有自卫权利 , 不仅夯实了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 , 亦给当前阶段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提供了理论基础 。
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私利救济的方式 , 但为防止权利滥用也进行了限定 。 民法典181条规定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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