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201万买的银行“理财型”存款,竟是私募基金?投资者状告这家头部券商,法院这么判了…( 三 )



此外 , 法院认为 , 在本案中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涉案基金产品的托管人 , 不仅要履行基金合同约定义务以外 , 还应当负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保管、监管、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 本案中 , 国泰君安证券接收了宋某晶转存的投资款201万元 , 但未提供谨慎勤勉尽到托管人义务相关证据 , 庭审中亦未能对托管基金的投资记录、收益分配以及回赎情况作出说明 , 无法证实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宋某晶履行了基金报告复核、信息披露等义务 。
法院指出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基金管理人北京瑞奇公司失联(异常)状态 , 瑞奇贰号基金应披露未披露月报情况下 , 国泰君安证券仍未尽到审查基金资产净值 , 监督投资运作 , 召集投资者代表大会等义务 , 即未履行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重要义务 , 属于严重失职或者积极帮助行为 , 造成投资者宋某晶的投资款损失 , 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因宋某晶向国泰君安运营外包户转账时未签订书面基金理财合同 , 宋某晶经杨某兰承诺的预期投资收益对国泰君安证券没有拘束力 , 国泰君安证券对宋某晶的赔偿责任限于宋某晶的存款本金201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损失 。
最终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 杨某兰与国泰君安证券的过错行为竞合造成宋某晶的财产损失 , 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 并于2020年6月16日判决被告杨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晶投资存款本金201万元 , 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返还原告宋某晶投资本金201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