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鼓励对护士实施弹性排班( 三 )


(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 为出院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生命终末期患者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 鼓励大型医疗机构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 , 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进修学习、远程培训等方式 , 帮扶带动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 , 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五、保障措施
(十四)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 。 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各项政策措施 , 落实《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 , 依法依规保障护士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卫生防护等合法权益 , 确保护士待遇保障政策措施落地 , 保障护士执业安全 。 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护士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 , 对编制内外护士统筹考虑 。 要逐步完善护士队伍激励机制 , 在绩效分配、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 , 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 , 稳定临床护士队伍 。
(十五)科学开展护士评聘考核 。 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 , 根据功能定位不同 , 结合护理工作特点 , 分层分类科学制定护士评聘考核标准 , 强化临床导向 , 注重护士的临床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 弱化科研、论文、英语等评聘考核指标 。 引导广大护士立足临床实际 , 努力钻研业务 , 深耕临床护理实践 , 提高临床业务能力 。
(十六)推进护理信息化发展 。 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发展智慧医院,大力推进护理信息化建设 , 推动信息技术与护理工作深度融合 。 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优化护理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 , 提高护理工作效率 , 减轻护士工作负荷 , 保障护理质量安全 。 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 , 逐步建立具备护理业务运行、护士人力调配、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改进等功能的护理管理平台 , 为实现医疗机构护理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
(十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 医疗机构要从人、财、物、后勤等多方位加大对护理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 完善各种临床护理辅助支持系统 。 要保障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 , 保障护理工作经费和临床护理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到位 。 要借助信息化技术降低护士书写等负荷 ,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实现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下收下送 , 服务到病房 , 让护士最大限度投入对患者的直接护理工作中 。
(十八)规范管理辅助服务人员 。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配备一定数量、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 , 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 。 要建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 , 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 , 定期进行培训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 , 规范服务行为 。 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 , 对患者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 。 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工作 , 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
(十九)加强陪护探视管理 。 医疗机构要加强住院患者陪护和探视人员管理 , 鼓励采用电子门禁或专人管理的方式 , 加强病区探视或陪护管理 。 要建立保卫、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 , 为患者营造安全、安静、有序的住院环境 。 因病情需要确需探视或陪护的患者 , 应当根据医嘱 , 开具探视证或陪护证 。 医疗机构可结合住院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 , 限定陪护人员数量 。 要健全完善探视流程 , 明确探视时间 , 限定每次探视人数 , 提倡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探视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和感染防控有关要求 , 切实做好陪护和探视人员管理工作 , 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
六、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持续深化医改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 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同步推动 。 制定推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 指导医疗机构不断加强护理工作 , 深入调查研究 , 完善支持政策 , 帮助医疗机构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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