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高校命名将有规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近日 ,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并正式公布 。 办法规定 , 高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 , 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 , 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 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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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
办法规定 , 高校命名应避免贪大求全 , 并实行一校一名制 。
【命名|高校命名将有规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 , 应遵循以下规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 , 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 , 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 ,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 , 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 , 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 , 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 , 应遵循以下规范: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 , 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 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 , 原则上不超过2个;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 , 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
高校名称 , 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 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 , 可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未经授权 , 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 , 引起混淆;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 高校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
(北京联盟_原题为:避免贪大求全 实行一校一名 高校命名禁冠“中华”“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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