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兵|又见千万级别诈骗大案!券商员工联手银行高管,骗了1000万,钱拿去炒股,结果......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又见千万级别诈骗大案!券商员工联手银行高管 , 骗了1000万 , 钱拿去炒股 , 结果......
每经编辑:杜宇
又见千万级别诈骗大案 , 所谓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根本子虚乌有 , 上千万元投资款大多被投入了股市 。 而两名始作俑者还都是金融从业人员......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胡某兵和姚某合同诈骗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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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显示 , 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胡某兵出生于1981年10月 , 原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客户经理 , 2011年10月12日入职 , 2014年12月31日离职 。
而另一被告姚某 , 出生于1970年4月 , 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副行长 , 2017年11月离职 。
裁判文书显示 , 负责本案一审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定 , 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 , 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购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 , 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 , 承诺保本保息 , 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 , 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某兵、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 。
法院认定 , 两名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炒股、支付利息等 , 最终亏空无力还款 。
具体来看 , 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先后向被告人胡某兵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 , 被害人罗某甲还向被告人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 。 2017年 , 姚某向被害人罗某甲归还人民币100万元 。
胡某兵和姚某是如何完成这场骗局的呢?
裁判文书显示 , 据姚某供述 , 2013年上半年 , 胡某兵说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 , 年利率18% , 问能否找罗某甲出钱买理财 , 跟罗某甲说是年利率12% 。 并从中拿出4.8%年利息给姚某做报酬 。 姚某于是找到客户罗某甲 , 介绍了这款产品 , 并表示“只能把钱给胡某兵 , 让他以内部员工身份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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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为了让罗某甲相信我们 , 就跟罗某甲说我和姚某一人投了5万元 , 其实就是搞个流水给罗某甲看 , 姚某当着罗某甲的面向我的账户转账5万元 , 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分批转回姚某 。 ”胡某兵表示 。
通过投钱打消罗某甲最初的怀疑后 , 从2013年起 , 胡某兵、罗某甲和姚某先后共同签订了6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 , 其中姚某是作为胡某兵和罗某甲协议的担保人 。 此后 , 姚某用同样的方法找到了周某和罗某乙 , 并和他们签署了合同 。
胡某兵供述称 , 他和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签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他作为受委托人 , 罗某甲、周某、罗某乙作为委托人 , 姚某作为担保人 。 合同约定他拿委托人资金代为投资 , 一年期限内给委托人利息 , 在协议到期后归还委托人全部本金 。
胡某兵表示 , 协议约定投资资金只能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 , 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 , 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 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就是投资一些风险比较低的项目 , 比如基金、银行票据、抵押等 。 协议上没有与委托人约定拿资金去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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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显示 , 收款人为胡某兵的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或“甲方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进行投资 , 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 。 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为姚某的合同约定为“在操作过程中所进行的操作必须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 主要以现金管理为投资方向 。 如果风险超出甲方所能承受的范围或资金使用超出约定的范围(投资股市) , 操作方必须在24小时内对所投方向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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